一是建立常態化的交流合作機制。鼓勵各國央行、監管機構就氣候風險監管問題開展經常性的討論交流,分享氣候風險審慎監管方面的經驗做法,不斷完善氣候風險審慎監管制度。二是探索建立統一的國際監管制度框架。鑒于協調統一全球審慎監管的難度,可在現有權威機構如金融穩定理事會(FBS)或 IMF 的基礎上,賦予機構應對氣候相關風險的金融職責;或成立一個新的國際機構,統一協調各國處理氣候變化相關風險。一方面,統一的國際監管制度可以明確各國審慎監管職責,解決監管中的不平衡或沖突;另一方面,對各國應對氣候風險的審慎監管成效進行評估和監督,推動全球監管成效統一提升。三是建立應對氣候風險的國際基金。根據全球審慎監管的需求,為氣候脆弱國家或低碳轉型提供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