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總則條款,優化體例結構
《征求意見稿》總則部分內容較散、偏多,“頭太重”,部分條款完全可以列入具體章節中。
建議調整總則條款,將現有的21條縮減為11條:
1. 將第三條〔戰略和體系〕置于第二章第二十二條中,并增加一款禁止性規定,即:“規劃制定后不得隨意變更。”出于緊急狀況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變更規劃的,應履行嚴格修改程序。隨意變更規劃,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 將第六條〔安全儲備和應急〕置于第六章第七十四條中。
3. 將第七條〔安全生產〕置于第三章第三十四條中。
4. 將第八條〔活動規范〕與第九條〔建設用地〕置于第三章中。
5. 將第十條〔專業服務〕、第十一條〔行業協會〕、第十四條〔能源市場化〕置于第五章中。
6. 將第十二條〔普遍服務〕置于第四章第五十八條中。
7. 將第十三條〔扶持農村能源〕置于第四章第五十二條中。
其余第一、二、四、五、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條保留為總則內容。其中,建議將第五條〔科技創新〕修改為:“國家制定能源技術經濟政策,開展新技術路線的經濟性評價,鼓勵、支持能源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能源科學技術的自主創新和產業化。國家鼓勵能源科技創新。
對能源科技創新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應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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