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氣候變化稅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綜合運用
1.英國氣候變化稅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協同與互補。英國氣候變化稅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是協同互補的兩種制度。氣候變化稅針對的是能源的消耗,稅基是能源的消耗量,和消耗能源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沒有直接關聯,而碳排放權交易針對的是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二者協同互補,共同促進節能和碳減排。同時,氣候變化稅的創設,能引導企業嘗試使用綠色新技術、
節能減排等措施,間接地契合了政府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標。
2.運用“排放價格支持機制”加強調控強度。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配額價格的低迷,使得“排放價格支持機制”在2013年應運而生。“排放價格支持機制”是氣候變化稅中一個獨立的組成部分,是在電力生產企業的能源投入環節向其能源使用征收稅款,而這些能源原本是屬于氣候變化稅免征的范圍。“排放價格支持機制”是電力生產企業消耗的化石燃料在碳排放權交易的調控外,還需被其他稅收調控,接受雙重調控。“排放價格支持機制”的實施,無疑能夠完善對電力生產企業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調控。
3.氣候變化協議賦予企業更多的靈活性。氣候變化協議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氣候變化稅的應用。氣候變化稅作為英國政府創設的一種獨立的新稅種,較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依托市場經濟的特點,帶有較濃郁的公權力色彩,容易受到被征稅的行業及企業的抵觸。英國政府在創設氣候變化稅前也充分考慮了氣候變化稅對行業及企業的競爭力是否存在負面影響的問題。而氣候變化協議是英國政府與能源密集型行業及企業之間簽訂的自愿減排協議 , 與政府達成協議的企業只要完成了協議規定的碳減排標準,就能享受較高比例的氣候變化稅減免。氣候變化協議就像是一個緩沖裝置,通過與行業及企業簽訂一般協議和傘形協議的方式,保證了行業及企業競爭力,減輕了政府施行氣候變化稅的潛在阻力,也賦予了行業及企業一定空間的靈活度。
總體看,氣候變化稅在英國實施了將近20年,它通過氣候變化協議的幫助保證了特定企業和行業的競爭力。而“排放價格支持機制”作為氣候變化稅的一個獨立組成部分,使其更好地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進行對接與互補,促成了兩種制度和相關政策的互相作用并得以在英國進行綜合運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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