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氣候變化稅的主要內容
英國氣候變化稅作為一種能源稅,于2001年4月開始在英國全面施行。作為一種全新的稅種,氣候變化稅并不是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或者開拓新稅源,而是為了幫助英國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國內和國際目標的同時能促進英國國內企業有效利用能源、開發
綠色新能源技術。
1.氣候變化稅的征稅對象。氣候變化稅的征稅對象涵蓋因為加熱、照明或提供動能而消耗的四類能源產品:電力、煤炭及焦炭、液化石油氣、天然氣。該稅種是一種只向商用的特定能源征收的能源稅,只涉及工商業、農業和公共服務等部門,家用能源消費不屬于征收范圍,小規模的企業所使用的能源也不在征收范圍內。氣候變化稅對某些對象可以進行稅收豁免,例如,熱電聯產機組產生的電力、用于慈善事業的能源將不被納入征稅范圍。電力生產企業在其生產過程中所用的能源,由于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已經對其進行了調控,為了避免與之重疊而產生的二次征收,也沒有被納入氣候變化稅的征稅對象。
2.氣候變化稅的征收與免除。氣候變化稅與英國的增值稅在征收與減免環節的流程具有相互參考、協調的特點。在對能源產品征收氣候變化稅時,英國稅務部門通過該能源產品的增值稅證書所記載的內容來判斷該產品的用途。如果增值稅證書所記載的內容屬于氣候變化稅豁免的范圍,則可以對其免除征收氣候變化稅;反之,如果增值稅證書所記載的內容被納入了征稅范圍,那么將對其征收氣候變化稅。這樣的操作流程大大減少了稅務部門審核能源產品是否需要征稅的人力物力,是一種快捷高效的鑒別方式。此外,英國的增值稅有兩種稅率,一種是普通稅率,另一種是減免稅率。增值稅的減免在大多數情況下能夠保持與氣候變化稅的減免政策的協同性。例如英國稅法規定,對民用和非營利性質的慈善機構所使用的能源燃料免征氣候變化稅,同時也免征增值稅。
3.氣候變化稅稅率的設定。英國自引入氣候變化稅到2007年為止,氣候變化稅的稅率一直未曾提高。英國財政部在其2006年預算案中宣布,為了確保英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取得進展,每年的氣候變化稅將隨通貨膨脹率的增加而上調。這種通貨膨脹聯動機制于2007年4月1日開始推行。英國電力和天然氣
價格基本保持平穩而略有上升的趨勢,由此,氣候變化稅的稅率也保持平穩提高的發展走向,沒有過大波動,主要是伴隨著通貨膨脹而相應地進行調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天然氣的碳排量較之煤炭、焦炭和液化石油氣低很多,英國設定的天然氣氣候變化稅稅率始終低于電力、煤炭、焦炭和液化石油氣等的氣候變化稅稅率??梢姡跉夂蜃兓惗惵实脑O定上,同時考量了不同燃料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對于污染較多的燃料類型設定較高的稅率,反之則設定較低的稅率。
4.氣候變化稅收入的循環應用。英國開征氣候變化稅的初衷并不是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其秉持著稅收中立原則,并將其貫徹到稅收收入再返還的實踐中,以減少氣候變化稅對市場經濟運行所產生的負面干擾。英國政府主要通過三個途徑將氣候變化稅的收入返還給企業:一是將所有被征收氣候變化稅的企業為雇員繳納的國民保險金減少0.3個百分點,這樣能夠減少企業因繳納氣候變化稅而增加的負擔,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企業的抵觸情緒,而政府獲得的稅收收入也恰好可以被用來抵減國民保險金所帶來的財政支出 ;二是通過“強化投資補貼”項目鼓勵企業投資節能和環保的技術或設備 ;三是成立
碳基金,為產業與公共部門的能源效率咨詢提供免費服務、現場勘察與設計建議等,并為中小企業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提供貸款,支持短時間的能源效率提升活動。英國氣候變化稅一年大約籌措11億到12億英鎊收入,其中,8.76億英鎊以減免社會保險稅的方式返還給企業,1億英鎊成為節能投資的補貼,0.66億英鎊撥付給
碳基金。據測算,至2010年,英國每年可減少250多萬噸的碳排放(相當于360 萬噸煤炭燃燒的排放量)。
盡管英國氣候變化稅一直以來都堅持稅收中性原則,使稅收收入以另一種方式返還給企業,但是根據相關統計,在近幾年氣候變化稅的稅收收入一直呈現負數。這是由于氣候變化稅的稅收收入低于國民保險金所減少的0.3%的數額。造成這種情況發生的因素可以歸結為:(1) 新能源技術的開發與運用,間接影響了氣候變化稅的稅基,使之逐漸遞減;(2) 英國近幾年的就業率有所改善、英國國民的人均收入相比過去而言在不斷遞增,這也同時影響了國民保險金的基數的擴增。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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