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碳排放交易機制的相關研究
早在歐洲碳排放權初始配額剛確定時,國外的一些學者針對碳排放權交易的碳排放許可、分配、交易、管理,以及交易主體的創設、準入以及可能面臨的問題和挑戰等各個層次開始了相關研究,理論研究和政策性成果建議較為成熟。如Hahn(1984),Rubin(1996),Godby、Mestelman和Muller (1999)等人側重于使用理論和實證研究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的覆蓋范圍、時間柔性、配額的儲存借用等方面進行研究;Philippe.Q和Catherine.B(2002)綜合文獻與實踐研究,回顧了10個領先運行或正在運行的碳排放權交易計劃,并從覆蓋的空間與行業、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交易
平臺建立、監測和執
行情況等方面對這些計劃進行比較,最后提出對歐洲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全面建議;John C.V.Pezze and Frank Jotzo (2007)從全球各國的經濟發展與碳排放增長的不確定性出發,研究指出總量控制模式下的碳排放權交易在推動
節能減排過程中面臨的問題與障礙;Tihomir Ancev, Todd Sanderson and Regian Bctz (2009)在對碳排放權交易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礎上,指出可變部分賠付可以使用更低的社會成本完成相同的減排目標。
另外,也有一部分學者對歐盟碳排放市場的效率進行了評價。Joachim S.,Karoline R. and Regina B.(2009)認為,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最成功之處在于能夠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不斷調整和修正體系中存在的不足,提高體系的運行效率,激發相關產業部門不斷開發創新低碳技術的積極性[12]。Sullivan R.and P.feifer S.(2009)也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做了很高的評價,他們認為由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存在,使得歐洲的金融機構、交易者以及投資者等,對于
碳金融交易的關注度不斷提高[13]。Monjon S. and Quirion P.(2010)就如何對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范圍進行調整展開了談論,主要從配額數量等角度進行界定,使其具有更廣泛的運用[14]。Venmans F.(2012)對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實施的第一階段(2007)進行了事后實證研究,他認為盡管第一階段的配額數量分配過多,并且存在碳泄露的情況,但該體系的可行性仍是積極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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