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配額理念的設計框架
碳配額的概念最早于上世紀90年代初由Hillman和Fleming提出,其思想源于全球緊縮和趨同(Contractionand Convergence,C&C)框架,旨在通過設立一個隨時間縮減的
碳排放總量限制并進行排放權分配,最終保證排放收斂于人人均等以保證公平。
英國政府和學者對可交易能源配額和個人碳配額進行了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是在理論研究層面較為具體和完善的個人碳交易模式,最為典型的是Fleming提出的國內可交易配額(DomesticTradable Quotas, DTQs)概念,又稱可交易的能源配額(Tradable EnergyQuotas, TEQs)。可交易能源配額(DTQs/TEQs)是將總配額的40%免費平均分配給個人,碳排放核算范圍為家庭能源排放和個人交通排放(不包括飛機出行),而剩下的60%則
拍賣給機構。此后其他學者提出的個人碳配額(PersonalCarbon Allowances, PCAs)、家庭碳交易(Household Carbon Trading)、上限和份額(Capand Share, C&S)、可交易的能源許可(Tradable Fuel Permits)等概念均是碳配額思想下個人碳交易的不同形式。
個人碳配額(PCAs)的碳排放核算范圍在可交易能源配額(DTQs/TEQs)的基礎上,增加了個人飛機出行排放,并將配額全部平均分配給個人。家庭碳交易模式僅涵蓋居民能源消耗排放,配額的分配對象為家庭,分配方式為免費平均分配。上限和份額(C&S)模式覆蓋了整體經濟,雖然個人同樣得到免費的、平均分配的配額,但個人可將配額出售給能源供應商并由其完成配額的清繳。可交易的能源配額僅針對私人交通,在購買能源時,其對應的碳排放量便同時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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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配額理念的設計框架將個人作為
碳減排交易主體,構建總量控制下的市場運作體系,實現了社會碳排放總量控制與個體行為約束的直接關聯。
個人碳配額交易面臨的困難是過高的
交易系統建立和運行成本,以及如何保證配額機制的公平效率和獲取民眾的支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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