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中國氣候治理的制度性話語權:提升機制、規則、議題設置能力
面對美國退出《巴黎協定》后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的“真空狀態”,中國應加強領導創設國際氣候制度和博弈規則的能力建設,提升國際
會議的氣候議題設置能力,根據中國自身的能力水平向國際社會提供資金、技術、人員及能力建設服務等國際公共產品,在此基礎上循序漸進地構建中國特色的制度性話語權。構建制度性話語權并不意味著中國獨自承擔全球氣候治理的領導角色,而是積極構建全球氣候治理的集體領導機制:其一是構建《巴黎協定》內的集體領導機制,即中國與《巴黎協定》的主要批準國家(集團)共同發揮領導作用,共同推進落實其各項規定,消除減排力度、氣候資金和
履約機制的非強制性帶來的不確定性;其二是構建《巴黎協定》外的集體領導機制,實現其與《巴黎協定》內集體領導機制的并行發展和機制互動。賦予 G20全球氣候治理領導機制的角色,發揮其雄厚實力與制度優勢。同時,倡導構建 C5(“氣候變化五國(方)俱樂部”,包括中國、歐盟、印度、巴西和南非),取代之前的 G2(中國與美國),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發揮積極引領作用。
創設規則的能力也是考量制度性話語權的一項重要指標。從博弈論角度而言,創立博弈規則就限定了博弈各方的贏得或支付函數,從而也限定了博弈方的行動選擇集合。對氣候博弈而言,各參與方在不同的規則限定下面臨不同的選擇空間,因此其博弈結果也必然不同。公平的博弈規則是有效克制“搭便車”行為的制度保障。在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與各自能力原則基礎上,中國應積極引領創設新的博弈規則,既要考慮全人類共同利益訴求,也要充分考慮各國的差別利益訴求,尋求各國氣候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更有效地促進國際氣候合作。
議題設置能力可以體現一國在特定領域的話語權力,國際會議中圍繞議題設置與優先順序也會展開競爭。影響重大的國際會議設置氣候變化議題并給予其優先地位,不但可以強化國際社會的關注程度,而且會對領導人產生輿論和道義壓力,有利于協議或共識達成。中國應在各種重要的國際會議上,如聯合國大會、APEC 峰會、G20峰會、金磚國家峰會等,將氣候變化議題列為最優先議題,推進全球氣候治理的進程。中國近年來利用主場外交優勢,在多個國際會議場合設置氣候變化議題,與各國深入探討氣候變化問題,取得了非常積極的效果。在雙邊外交中,中國也應把氣候變化議題列為必選項,在雙邊合作中強化應對氣候變化的共識與行動,以“中國 +”的雙邊治理模式與多邊治理模式形成良性互動,引領全球氣候治理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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