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
《草案》第十六條“市場調節”規定將建立市場調節制度加強碳排放交易風險管理。包括建立漲跌幅限制、風險警示、異常交易處理等方式來穩定碳市場運行。同時也強調了政府監管的作用,有關部門可根據調節經濟運行、穩定碳市場的需要,以
拍賣等形式有償分配配額。從條款中可見,雖然《草案》強調的是“市場調節”,但調節機制的背后,還是強調政府作為市場制定者對碳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地位。而這也與監管機構近幾年對碳交易市場的態度較為一致,穩健而謹慎。
另外一點體現政府集中調控的是,《草案》明確核查機構的“核查經費納入中央預算安排”,這與《送審稿》中 “核查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不同,且《草案》進一步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在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核查機構名錄內自主選擇核查機構”。聯想之前各地重點排放單位的
碳核查,核查機構的核查資質、核查經費以及核查人員考試都由地方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可以猜測后續可能會開展全國統一的核查機構資格認證和核查員考試制度。
根據歐盟、韓國等碳市場的運行經驗,政府在碳市場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政府的有效監管是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完成的關鍵,但在調控過程中也需把控好“度”,保證市場參與者的正常利益。未來我們也樂于見到中國的碳市場引入更多市場機制,強化市場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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