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 配額的資產性質有待商榷 碳交易會計準則懸而未決
《草案》第十條規定“碳排放配額是所有權人的資產,其權屬通過國家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登記確認,權屬變更自登記時起發生法律效力。”這說明碳排放配額已被法律明確確認為一種資產,且碳產品的所有權變動規則也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但同時《草案》并未沿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送審稿)(“《送審稿》”)的規定,界定“排放配額是無形資產”,說明監管機構對于
碳配額包括
CCER等碳產品的資產屬性,還未達成一致意見。
存在分歧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在碳交易會計準則和稅務處理上監管機構與其他機關之間尚未統一或達成一致意見,目前中國對于碳交易,還沒有統一的會計處理準則和稅務處理科目,而一旦在法律上確認配額的無形資產屬性,那在碳排放權會計處理上就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碳配額進行確認、列報和計稅。目前《草案》沒有沿用《送審稿》的表述,表明
碳會計準則問題還懸而未決。
正因為立法上的回避,7月19日“美國環保協會(EDF)”在其官方公眾號上披露的“
碳市場建設加速在即 美國環保協會提十條建議”中,第4條建議就是建議中國“研究并完善碳會計制度”,給出的理由則是“建立清晰明確的碳會計制度和會計處理方法有助于提高重點排放企業利用市場手段進行碳資產配置的效率,也有助于發現碳排放配額的內在價值、完善中國碳定價機制”。我們也很期待監管機構在進一步深入研究后,對該問題給出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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