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在起草與審查合同過程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是內容較特殊且效力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條款。該類條款源自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結算和清理部分的呈現方式與其他通用條款不同,該類條款往往不是單一的內容,如保密條款、管轄條款、聯系方式條款等,而通常呈現出“兜子”性質,即符合其特征和表現方式的條款就可認定其為結算清理條款,進而具有特殊效力。本篇通過整理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常見表現形式,探討該類條款在合同不同狀態下的效力,進而總結出審查和起草此類條款時的特別注意事項。
結算清理條款的定義及表現形式
在孫福林與尉立軍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對此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上門招親聯系合同》中的結算清理條款做了有趣的描述,判決節選如下:
本案《上門招親聯系合同》解除后,作為該合同結算清理條款的第4條“如果相親不成或者中途不愿繼續相親者,男方也必須承擔相親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車費大約每天200-500元之間,或者按照每公里兩元計算參考?;榻槿藛T工時費每人每天200元,電話費每人每天50元”的規定仍然有效。按照被告的主張,其要求按每人每天工時費和電話費為250元予以計算,本院認為符合該條的約定,但計算時間并非30天,而是4天,婚介參與人為3人而非4人,該費用共計3000元(250×4×3),應在原告支付的26000元內進行扣除。而因本次相親支出的購買禮品費由于并未在該結算清理條款內進行約定,同時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支出的費用數額及由誰支出,本院對此費用不予處理?!景柑?(2017)蘇0321民初2287號;來源:無訟案例(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案例)】
從上文中的案例可知,結算與清理條款通常在合同中表現為合同費用結算、費用流轉途徑、恢復原狀、違約責任、撤場等內容,可能以合同附件、單獨條款等方式體現,也可以組合形式在合同中體現。從相關資料來看,“結算與清理”的含義有一定模糊之處,但大體可以理解為:結算是關于款項方面的清點、對賬(廣義的結算也可以理解為包括款項的支付),清理則是其它合同遺留問題的處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