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建得好、用得好,能夠推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壓實環保責任,能夠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環保合力。把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制度的形式提煉出來、固定下來,體現著治理智慧。
近日,在新一輪環保督察啟動前夕,中辦、國辦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確立了環保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固化督察的程序和規范、界定督察的權限和責任。《規定》的出臺,充分展現了中央推進環保督察的堅定決心,把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體系提升到新的水平,將為依法推動環保督察向縱深發展發揮重要保障作用。
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也是一項重大改革舉措。第一輪督察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覆蓋,并對20個省(區)開展“回頭看”。第一輪督察及“回頭看”共推動解決了約15萬個群眾身邊的生態環境問題,推動解決了一大批“老大難”問題;共向地方移交509個責任追究問題,問責干部4218人。實踐證明,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建得好、用得好,能夠推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壓實環保責任,能夠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環保合力,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這次從中央層面出臺《規定》,正是要把中央環保督察的好經驗、好做法固定下來,以施之長遠。逐步進入“深水區”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如何蹄疾步穩地開展?根據第一輪督察和“回頭看”的數年實踐探索,《規定》作出了部署安排。明確實行中央和省級兩級督察體制,明確中央建立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明確督察類型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賦予督察組個別談話、走訪問詢、筆錄取證、責令作出說明等必需的權限;對督察權力予以規范和約束……從“組織機構和人員”到“對象和內容”,從“程序和權限”到“紀律和責任”,均明文規定、有章可循,能夠更好地指導和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踐。
針對此前暴露出的一些問題,《規定》也明確畫出了“紅線”。例如,針對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等行為,《規定》明確要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針對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規定》明確將其列入“回頭看”緊盯的重點;針對一些地方在督察過程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那一套,《規定》明確指出可以“到被督察對象下屬地方、部門或者單位開展下沉督察”。這都說明,《規定》具有很強的問題意識和現實針對性,能夠在貫徹落實的過程中解決實際問題。
有人擔心,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會不會只是“一陣風”?《規定》明確提出,“原則上在每屆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應當開展督察。可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是一個長期的制度安排。生態環境保護是一場攻堅戰、持久戰,寄希望通過一兩次督察就一蹴而就,顯然并不現實。堅持不懈攻堅克難,才能積小勝為大勝。把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制度的形式提煉出來、固定下來,體現著治理智慧。這次出臺的《規定》也將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堅持到底、久久為功。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過程中,污染防治和環境治理是需要跨越的一道重要關口。”環境保護猶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開展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一步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才能走出一條以生態優先、
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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