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人類社會應對氣候變化而采取的環境經濟政策實施以來,經濟主體通過其釋放的經濟效應有效地兼顧了物質生產與生態生產的有效統一,經濟發展的生態競爭力日漸顯現,人、自然與社會的和諧程度日趨增強。
一、成本與收益效應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碳排放權交易實施后,經濟主體的生產成本范疇較之前有所增加,與勞動力、土地、生產資料一樣,二氧化碳排放權成了產品生產成本的一部分,從而提高了產品的邊際成本。這是因為,一方面,獲取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費用直接地增加了產品的生產成本;另一方面,碳排放權交易的實施又增加了經濟主體生產活動過程中所需能源價格的上升,這又成了生產成本增加的推動因素。為了應對生產成本增加帶來的挑戰,作為理性的經濟主體,生產者會在利潤導向下將額外增加的成本轉嫁給產品的使用者,體現為將碳排放權交易所產生的邊際成本考慮納入到產品價格的制定體系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與此同時,對不同技術層級的經濟主體而言,碳排放權交易的成本效應不盡相同,由此產生為不同的經濟主體帶來差異化的收益效應。擁有先進技術的經濟主體或者享有碳排放權初始分配額度較高的經濟主體,能夠以碳排放權的稀缺化,與其他經濟主體交易并獲取可觀的收益。一方面,先進技術能夠降低經濟主體的碳減排總量,從而使得經濟主體獲取較多數量的碳排放權指標,并通過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權指標獲取利潤。另一方面,基于產業政策的考量,政府主管部門的碳排放權初始額度分配在不同的產業之間具有差異性,獲得了較高額度碳排放權的行業會將剩余的碳排放權指標以市場化的邏輯與其他經濟主體進行交易,并獲得相應的利潤。所以,碳排放權交易的成本效應及其在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收益效應表明,碳排放權的商品屬性及市場機制能夠讓經濟主體從理性人的角度參與到稀缺的環境資源的配置過程中,并以利潤最大化為導向決定使用和轉讓相應額度的碳排放權。
盡管,在短期內碳排放權交易的實施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經濟主體的生產成本,但是,碳排放權交易實施后帶來了環境改善和資源節約利用,這大大地降低了氣候變暖給企業帶來的治污成本,從而在長期內使得經濟主體的減排成本趨于降低??梢姡寂欧艡嘟灰椎某杀拘褪找嫘哂锌缙谛?,短期內的成本上升會讓經濟主體更加注重資源的節約利用和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謀求生態收益、經濟收益與社會收益的有機統一,并在長期內有效地促進環境、資源和經濟的協調發展,進而實現生態環境的改善、資源的節約利用、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利益的增進。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二、環境效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在生產主義理念的支配下,以往的經濟活動浪費了過多的經濟資源、損害了良好的生態環境,過量的二氧化碳排放行為帶來了全球氣候變暖,由此引發的溫室效應大大地損害了人類的生態福利。作為以市場原則為基礎的經濟制度安排,碳排放權交易為經濟主體認知和參與治理環境污染提供了經濟激勵,使得經濟主體更能遵循成本與收益原則,并在這種經濟激勵指引下實現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促進了環境容量資源的高效率配置,取得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
一方面,碳排污權交易的經濟激勵導向激發了經濟主體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作為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制度能夠通過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結構來降低彼此交往時候的不確定性,通過明晰經濟行為的邊界來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并以所形成的合作與競爭關系構成運行良好的經濟秩序。與以指令控制方式為特征的傳統環境治理做法不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能夠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自主地在買入或賣出碳排放權上作出理性的選擇。囿于環境治理技術水平的差異,經濟主體就會圍繞排污權展開交易并獲益。一旦排污權交易帶來的收益高于環境治理的成本,經濟主體就會主動地專注于環境治理技術的研發與采用,并將多余的碳排放權指標用于交易以獲得經濟利潤。正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經濟激勵導向,使得經濟主體更加注重碳排放權的商品屬性,并著力通過技術改進和應用將富有商品屬性的碳排放權廣泛地與其他經濟主體展開交易,以便釋放碳排放權交易帶來的資本化收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另一方面,碳排污權交易的福利分配效應促進了環境治理技術的研發與應用。作為施加在個人最大化運算法則之上的約束,制度的配給交易本質有助于自利的經濟主體選擇能夠產生凈收益流的經濟行為。[6]對于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經濟主體而言,碳排放權的買賣能夠帶來自身福利水平的改進。尤其是在環境質量對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約束力日趨增強的今天,加大環境治理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成了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的基本共識。某個經濟主體越是能在環境治理技術的研發和應用中占據優勢地位,其可用于交易的剩余碳排放權指標就越多,所能產生的利潤就越為可觀。在這個意義上,環境治理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就成了全球氣候變暖條件下經濟主體拓寬利潤來源的另一渠道,并且著眼于人類社會對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未來前景來看,這個渠道更富有競爭力和可持續性??梢姡坏┟鞔_了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目標,在環境治理成本的約束下,碳排污權的稀缺性更為凸顯,碳排污權交易的利潤更為可觀,經濟主體研發環境治理技術的積極性更高、采用環境治理技術的主動性更自覺,由此產生的福利分配效應就更具有整體增進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總而言之,人類社會解決環境問題的方式不同,所帶來的環境治理績效就會大相徑庭。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較好地解決了傳統的直接管制導向的環境政策所帶來的局限性,能夠從激勵相容的視角讓經濟主體意識到環境治理涉及自身的成本與收益,并以增進自身福利為導向積極地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從而能夠以較低的環境治理成本提高環境質量、并實現稀缺的碳排放權的最優化配置。尤其是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碳排放權交易能夠更好地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基本原則,在維護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的前提下,讓發達國家對其以往的環境污染行為承擔應有的歷史責任,從而能夠讓發展中國家在提高碳排放質量的同時避免碳排放數量陷阱。所以,無論是立足于當前的環境質量狀況,還是著眼于未來的環境質量水平,都應該積極地實施和改進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以便以最小的生態環境治理成本謀得最大的生態環境治理收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