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加快綠色化、低碳化的高質量發展階段,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求,更加需要強化制度和政策的保障。一是更加注重規范化制度健全,引導各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更加科學合理。根據《決定》要求,盡快建立或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規劃許可制度、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管理制度體系、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國家生態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等。在制度軌道上推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生態治理行穩致遠。二是加快完善綠色轉型支持政策,即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構建有利于綠色轉型的財稅、金融、投資、
價格政策體系和市場化機制,完善綠色低碳標準體系。三是注重完善約束性制度,規避協調失衡、銜接不暢等制度落實不力情況。貫徹《決定》精神,要壓實各級領導干部生態環保責任,完善生態目標責任體系,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和資產保值增值等責任考核監督制度,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長效化、常態化機制。通過規范化、法治化、制度化的系列舉措,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形成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生態文明體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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