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目標,其中包括“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
綠色轉型”。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
綠色轉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國家層面首次對全面綠色轉型進行系統部署。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離不開金融的支持。如何為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提供更強大的金融動力?對此,《金融時報》記者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藍虹教授。
《金融時報》記者:請您談談現階段提出全面推進綠色轉型有哪些現實意義?
藍虹:2020年9月,我國明確提出2030年“碳達峰”與2060年“
碳中和”的目標,綠色低碳轉型成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之一。我國持續推進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加快規劃建設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努力兼顧經濟發展和綠色轉型同步進行。截至2024年6月底,可再生能源裝機規模達到16.53億千瓦,占總裝機的53.8%;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升級,建成全球最大、最完整的
新能源產業鏈;資源利用效率持續提高,2023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
碳排放強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超過26%、35%,主要資源產出率提高了60%以上;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截至2024年7月,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七大流域及西北諸河、西南諸河和浙閩片河流水質優良(Ⅰ—Ⅲ類)斷面比例達到了86.0%;2024年7月,全國339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了92.0%。
由此可見,我國綠色低碳轉型在各個領域已經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同時也進入了全面綠色轉型時期。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時期的進入,是以過去各個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的成功為基礎的。但同時,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又面臨著新的挑戰,與國際綠色低碳轉型形勢的鏈接更加緊密,更加強調和要求各個領域之間的互相配合和共同演進。因此,應將綠色轉型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全方位、全領域、全地域推進綠色轉型。
《金融時報》記者:《意見》提出延長
碳減排支持工具實施年限至2027年年末。我國
碳減排工具的實施狀況如何?延長支持工具的實施年限有何影響?
藍虹:《意見》提出的階段目標,都是以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為引領的。因此,如何促進實現碳減排目標是實現階段性目標的關鍵。但目前的碳減排產業和技術,往往內部收益率偏低,對商業資金缺乏吸引力。而碳減排支持工具,年利率僅為1.75%,是目前力度最大的支持綠色低碳轉型的金融優惠政策,可以引領我國金融資源流向綠色低碳產業。
從碳減排支持工具具體實施情況看,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11月正式推出了碳減排支持工具,截至今年6月末,碳減排支持工具余額5478億元,累計支持金融機構發放碳減排貸款超1.1萬億元,帶動年度碳減排量近2億噸,有力推動了綠色低碳轉型。而且,今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新增納入了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為
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碳減排技術等多個碳減排領域的項目提供了低息優惠綠色資金。
《金融時報》記者:《意見》提出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為傳統行業領域綠色低碳轉型提供合理必要的金融支持。當前,對轉型金融標準的研究與制定有哪些進展?還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藍虹:在綠色金融政策體系方面,《意見》提出了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必須要獲得轉型金融的支持,其中的關鍵就是轉型金融標準的制定。作為央行的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目標的精準性尤其重要,這就需要對轉型金融標準有精準定義和規范。一些學者認為,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之間的區別在于綠色行業和傳統行業之間的區別。但其實除了與煤炭等化石能源相關的行業,其他行業中減排效果顯著的項目都可以劃歸為綠色項目。目前綠色金融經歷了全球可持續金融、環境金融再到綠色金融的發展,已經從單一的純綠產業轉化為運用一系列具體指標來界定的綠色項目。也就是說,目前從全球來看,僅僅通過行業來界定綠色已經屬于模糊,所以,綠色行業和污染行業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比如化工行業顯然是傳統的污染行業,但是綠色化工,則是在化工行業中采用排名靠前(至少10%以前)溫室氣體和污染物排放較少的技術和工藝流程的項目。再比如,垃圾處理在過去被認為是純綠產業,但是隨著生態環境技術的發展,垃圾填埋技術,因為涉及占地過多且對地下水污染的隱患,不再列入綠色技術。因此,采用垃圾填埋技術的垃圾處理項目,就不能列為綠色項目。
從以上
案例可知,僅僅用行業來區別劃分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的領域顯然是不合適的,需要引入一系列具體的指標來界定綠色金融和綠色轉型金融的邊界,才能滿足央行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關于精準性的需求。目前,我國鋼鐵、水泥、石化、有色、航空、航運、建筑等行業都在加速向綠色低碳轉型,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明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思考如何準確界定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邊界,并采用一系列具體指標來建立轉型金融標準。
《金融時報》記者:《意見》提出鼓勵銀行在合理評估風險基礎上引導信貸資源綠色化配置,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綠色信貸發展。金融機構在信貸資源綠色化配置過程中應如何發揮作用?
藍虹:我國的綠色金融改革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策引導推進方式,而銀行是受政策影響最大的金融機構,再加上我國本身金融體系構建最初是從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開始的,所以,我國綠色金融資金來源,最主要是銀行。數據顯示,我國大約95%以上的綠色金融資金是來自銀行的資金。但是,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投資是厭惡風險的,并不具有很強的風險承受能力。
而綠色低碳項目,因為采用的是最前沿的綠色低碳技術,技術更新較快,市場正在擴展之中,所以一般具有較高的風險。因此,必須要有融資擔保基金來幫助銀行分散風險,銀行才能把資金投下去。綠色金融政策都是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我國的綠色低碳項目卻一般都是歸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綠色資金支持地方的綠色低碳轉型項目,并給地方政府帶來更多的稅收。但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應該是只幫助賠付金融機構已經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后的意外風險損失,并且應該是和金融機構分割風險承擔比例,這樣才能在激勵金融機構進行更完善的風險控制基礎上,幫助金融機構規避風險。
《金融時報》記者:《意見》提出積極發展綠色股權融資、綠色融資租賃、綠色信托等金融工具,對此您有什么看法?
藍虹:自從2016年我國進入全面綠色金融改革以來,我國綠色金融主要是在綠色信貸、
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傳統領域發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截至今年6月末,綠色貸款余額34.8萬億元,位列全球第一;
綠色債券累計發行3.71萬億元,位列全球第二。目前是進入綠色金融深入改革的攻堅階段,很多綠色低碳項目具有風險高收益低的特點,僅僅靠一種綠色金融工具很難實現這些綠色低碳項目與金融機構的對接,需要通過綠色金融設計將多種金融工具融合。目前我國綠色金融債權融資占比高達97%,股權融資僅僅只有3%,所以,增加綠色股權融資是金融在支持綠色低碳轉型中的重要任務。
另外,綠色融資租賃、綠色信托等,都可以降低綠色低碳轉型項目的融資風險,使本來風險太高無法與金融機構直接對接的綠色低碳轉型項目可以獲得資金的支持。例如分布式能源站,一個城市往往需要隨著城市擴建和人口增長建多個甚至十幾個,第一個分布式能源站建好后,后面的分布式能源站建設的融資就可以運用綠色資產證券化工具滾動融資。但現在很多重資產企業負債率過高,為了保障綠債發行中投資者對該綠債的信心,就需要運用綠色信托為其增信。
《金融時報》記者: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綠色低碳轉型融資中發揮怎樣的作用?
藍虹:銀行等建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既保持著對綠色金融政策的敏感性,又具有聯合經營、法人分業、規避風險、財務并表、各負盈虧的特性。在投資較高風險的綠色低碳轉型項目時,可以防止項目風險影響到居民儲蓄安全,提高了銀行對綠色低碳項目投資的風險承受能力。而且,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有多種金融牌照,可以同時開展綠色股權融資、綠色融資租賃、綠色信托等業務,形成集團內部的混業經營,拓寬收益低風險高的綠色低碳項目的融資范圍。
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地方財政建立,通過金融模式運營,非常適合形成財政與金融的融合。綠色低碳轉型項目之所以收益較低,是因為其具有較強的外部性生態環境效益,財政資金的部分投入,是彌補其外部性收益損失的重要工具。但過去財政投入沒有轉化為金融資金進行金融運作,撬動市場商業資金的力度就有限。通過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將地方財政資金對綠色低碳轉型項目的投入轉化為金融資金的一部分。因為其沒有收益要求,勇于承擔風險,因此可以幫助綠色商業資金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形成滿足綠色低碳轉型項目融資特點的優惠綠色金融資金,拓寬綠色金融的可支持范圍,增大綠色資金的供給量。
《金融時報》記者:《意見》提出有序推進
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創新。對于完善
碳市場制度建設,您有哪些建議?
藍虹: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創新是保障綠色低碳項目外部性的減碳效益轉化為真實貨幣的重要金融工具,可以提高綠色低碳項目的收益,但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創新,需要依托
碳交易市場建設的完善。目前我國的
碳交易市場存在的最大問題是換手率太低,不到3%,成交額約200多億元。而2023年歐盟碳交易市場的換手率是417%,成交額約6萬億元。當然,歐盟碳交易市場目前的換手率也是通過不斷完善碳交易市場制度建立的,歐盟碳交易市場剛建立的時候,換手率也僅為4.07%。
有些學者認為換手率不重要,重要的是各企業的
履約減排。但碳交易市場的交易越活躍,意味著市場交易帶來的碳減排資源的優化配置,也意味著更低的減排成本。我國目前綠色低碳轉型的任務艱巨,有著巨大的轉型成本,而要降低低碳轉型成本,將耗費成本的低碳轉型,轉化為新的經濟增長動力和收益來源,就必須依托碳交易市場交易效率的提升,以促進和帶動減碳資源的優化配置。
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換手率不高的原因,在于參與企業只有燃煤電廠,都是國有企業,且技術和工藝流程相似,導致減排成本也相近,因此很難分化出買方和賣方。如果八大行業都入場,各個企業的碳減排成本差異性加大,變動性增強,就會推動市場賣家和買家的分化。另外,碳交易市場法律制度的健全,對提升換手率也是至關重要。因為法律保障了碳資產的長期穩定性,就會有更多的市場主體有積極性進行交易。
(作者藍虹為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綠色金融分會副主任,本文原刊載于《金融時報》2024年9月9日,記者:王璐,編輯:梁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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