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時代正在走向終結,但它對能源市場的影響依然不能忽視。發展中國家的太陽能和風能項目開發商還在面臨煤炭產業遺留下來的種種難題。例如,目前的項目融資標準是為大型煤炭項目量身定制的,對于規模較小開發周期較短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不夠靈活。盡管太陽能和風能在大多數地區的收益和社會經濟效益都優于化石燃料項目,但質疑的聲音仍有存在。
在全球能源轉型的大潮下,我們發現中國海外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正在為參與“一帶一路”倡議的發展中國家的
綠色低碳發展注入新動力。國際環保組織
綠色和平“綠色基礎設施海外投資”項目近期的研究顯示,到2030年,中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的太陽能項目的發電潛力將達到226.56吉瓦至679.69吉瓦,風能項目的發電潛力將達到8.85吉瓦至26.55吉瓦。除了電力供給,綠色和平《中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可再生能源投資協同效益研究報告》指出,中國潛在的可再生能源海外投資將給“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帶來15萬至31萬個就業崗位。
中國如果能夠充分發揮其在可再生能源投資方面的領導力,將使“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每年的
碳排放量比2018年減少17%即18億噸。全生命周期視角下,以巴基斯坦為例,中國投資的風光項目將為該國每年減少412萬噸的
碳排放量,相當于該國年排放量的9.16%;在波蘭,中國投資的風光項目則可以為該國每年減排2616萬噸,相當于該國年排放量的17.44%;在南非,中國投資的風光項目可以為該國帶來每年1368萬噸的
碳減排,相當于該國年排放量的6.10%。
能源投資對上下游產業耗能的影響也是綠色和平此次研究的重點之一。研究結果表明,中國海外可再生能源投資將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減少全產業鏈中約7.68億噸油當量的能耗。
但中方投資者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行為需要政府明確的政策指引。例如,更加明確的可再生能源投資目標、對投資者具有約束力的綠色金融政策和監管標準等都是中國做出“大力支持發展中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承諾后,應切實推進的舉措。這些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將為中國投資者在“一帶一路”倡議框架下的
清潔能源投資指明方向。
發展中國家需要資金、技術和專業人員來實現能源轉型。其中,中國的公共資金是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其強政策導向性意味著能夠更加直接、快速地根據國家政策做出調整,同時相較于私營部門,公共資金逐利性更低,因此能夠在海外可再生能源投資中發揮更具先導性的作用。
從現狀來看,盡管2019年以后,大量國有企業進入了可再生能源海外市場,但是總量上仍然較少。此外,在以絲路基金、中東歐基金、中非基金為代表的中國“一帶一路”投資基金,以及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為代表的政策性銀行的海外投資項目中,可再生能源項目占比仍然較少。因此,在推動全球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進程中,中國公共資金應當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擴大對風電和光伏項目海外投資的支持力度,加速推動在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產能合作和發展,引領“一帶一路”投資的綠色化低碳化發展。
中方投資者和東道國同樣需要理解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性。全面的可再生能源產能合作,不僅局限在電站項目建設,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政府的合作同樣需要向上、下游產業鏈及電網等基礎設施擴展,從而更好地發揮可再生能源投資的協同效應,為推進東道國經濟發展、能源轉型及社會福祉提升提供助力。
中國可再生能源的海外發展也正在從單純的電站建設轉向更加全面的產能合作。特別在東南亞地區,中國可再生能源代表企業,如晶科、隆基等已經開始布局上游產品制造,將產品制造、電站投資建設及服務等產業鏈都放到海外市場,為當地帶來了更多的就業和投資。此外,由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能源電力基礎設施較差,電網建設滯后,落后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也成為制約清潔電力發展的障礙。中國在可再生能源技術、能源基礎設施、智能電網、分布式電站等領域的發展經驗和政策經驗,能夠為東道國發展自身可再生能源年產業提供有效借鑒,進而更好的推進東道國經濟發展、加速能源結構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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