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優化指標,避免“簡單相加”
“過去要考慮電夠不夠用,今天是考慮電清不清潔。指標體系的構建要與能源轉型要求相匹配。”王志軒進一步指出,低碳電力目標包含三個方面,其中能源安全是核心,綠色和經濟是重要約束。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指標體系的理論基礎。
在此基礎上,如何優化?《研究》表示,相關部門近年出臺多項與低碳電力發展有關的法規及政策性文件,現有指標有些依據這些文件,有些則是各級主管部門自行提出要求。但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綜合性的應對氣候變化法或低碳發展法等,并未從頂層設計出發,把握低碳電力發展各項指標的協調問題。即便有一些綜合規劃,往往也是各個單項規劃相加,只是盡可能協調表面問題,并非整體優化的結果。
“比如原計劃五年完成的目標,結果可能一兩年就提前完成;原計劃局部推進、取得
試點經驗再擴大推廣的,結果成了全面推進。”《研究》提出,以碳統領解決低碳能源電力發展的約束性問題。一方面,完善低碳電力發展相關法律,真正從頂層設計出發統籌指標體系;另一方面,由于能源電力的高替代彈性特點,碳減排指標體系需要簡化,盡量減少定值約束性指標。以我國向國際社會的承諾目標為依據,確定碳減排指標體系,并根據應對氣候形勢、經濟發展及碳減排進展,修訂相應的碳減排指標。
中電聯行環部環保與氣候變化處處長張晶杰還建議,在碳指標簡化、目標明確的前提下,相關部門需加大對碳目標的整合力度。建議由應對氣候變化的主管部門牽頭,統一制定與碳指標、碳目標相關的政策性文件。同時,減少與相關文件的數量和層次,在碳總量目標分解傳遞過程中防止層層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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