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綠色轉型中,政府、企業、公眾是拉動轉型的“三駕馬車”,其力量不分伯仲。來自政府的動力會推動企業實施綠色轉型,也會引導公眾形成綠色生活模式。來自公眾的動力,則會推動政府強化綠色經濟政策,更會形成企業綠色轉型的社會壓力。目前,中國的環境問題并不只是缺乏來自政府、企業和公眾的三方動力,更為缺乏的是這三方動力的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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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在“國家綠色轉型治理能力研究”課題中,就如何提升公眾與社會組織推動綠色創新和參與環境保護的能力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問題一: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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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是綠色轉型過程中最容易被忽視的力量,然而實際上,公眾是推動綠色轉型最為根本和重要的動力。在綠色轉型和環境保護的過程中,歐美、日本等國家更多地結合公眾因素, 出臺了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等法規。公眾知情之后,基于利益訴求再去推動企業,同時企業在公布了這些排放數據之后,環保組織、媒體可以通過這些數據對企業進行排名,使企業感受到社會壓力,這種壓力相應地可以成為節能減排的動力。后來,歐盟借鑒美國的經驗,制定了《奧胡斯公約》,通過設立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司法救濟權,將企業的生產行為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由此形成公眾的推動力,促使企業走上綠色轉型之路。在公眾壓力和社會輿論的作用下,企業會認識到,它除了一張政府發給的執照外,還需要一張來自公眾和社會的執照。如果企業不能在生產中兼顧環境、生態和社會效益,就有可能失去公眾和社會的執照。為此,企業會主動地進行綠色轉型。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994 年,國務院發布了《中國 21 世紀議程——中國 21 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提出“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必須依靠公眾及社會團體包括工人、農民、婦女、青少年、科技界、教育界等的支持和參與”。這也是我國政府首次在綱領性文件中系統、全面闡明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路線方針。此后,在組織機構建設、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等方面取得了較大進展,但是公眾與社會組織在參與環境保護方面仍然面臨很多挑戰,社會治理能力依然薄弱。
為了促進公眾和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盡管有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少,但現行法律法規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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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與義務缺乏清晰的界定。“現行法律法規比較碎片化,法律層次低,約束力不強。”課題組中方組長、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薛瀾指出。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關于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為例,由于這一指導意見只是政府性文件,約束力弱,再加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又沒有專門的機構、人員與預算來落實,因此,這項政策自發布以來未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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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記者采訪,課題組專家表示,原則性的規定無法保證公眾的有效參與,應該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公眾的環境權利和義務需要進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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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組支持專家、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俞海認為,當前,必須理順政府、企業和公眾在環境治理體系中的關系和職責﹑作用。政府是環境治理體系中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及監督執法者;企業是環境治理體系中防治環境污染的主體;公眾是監督政府和企業行為以及參與環境保護的主體。三者相輔相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缺一不可。在此認識基礎上,應建立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合作伙伴關系,提高三者的共同理性。政府、企業和公眾是利益共同體,而不是對立。政府需要從利益沖突的相關方轉變為中立的仲裁者,傾聽民意,成為尊重民意的協調者、監督者以及合格的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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