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農業水權交易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并正式施行。
我省水資源嚴重短缺且用水效率較低,特別是農業用水占全省總用水量的72%,用水方式比較粗放,農民節水意識淡薄,導致地下水超采嚴重,造成一系列地質環境問題。該辦法的實施,目的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水資源的作用,促進農業節水,規范農業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交易行為。
該辦法規定,農業水權交易額度不得超過水權證載明的有效期內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對象包括擁有農業水權的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農業經營主體。我省農業水權交易可采取農業取用水戶間自主交易、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
平臺交易、委托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交易和政府回購等4種形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農業水權一并流轉使用。耕地改變為非農建設用地的,其農業水權由水權證發放單位無償收回。
該辦法要求,縣級政府要依據本辦法,制定農業水權交易實施細則,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平臺,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水權交易。交易雙方應及時將交易信息在有管轄權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備案,村、鄉級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要將當年的交易情況分別匯總后逐級上報,由縣級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統一報送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水權交易收入扣除規定的交易費用后歸出讓人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該辦法適用于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
試點縣(市、區)農業取用水戶間的水權交易,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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