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字〔2019〕292號
關于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細則》
等系列自律規則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業務規則體系,規范和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盡職調查工作,提高盡職調查工作質量,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調指引》)《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以下簡稱《風控指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研究制定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細則》等系列自律規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及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請遵照執行。
一、此次發布PPP項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租賃債權等三類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工作細則,后續按照“成熟一類制定一類”的原則制定、發布其他大類資產盡職調查工作細則。
二、本細則的規定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的最低要求,各相關機構可在此基礎上制定更為細化、標準更高的制度。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產品投資標的涉及相關基礎資產的,其盡職調查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三、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盡職調查工作應滿足如下原則和標準:
(一)管理人應遵循全面性、審慎性、準確性原則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
(二)對業務參與人的盡職調查結論需支撐相關參與主體合法存續,具備相應業務資質,業務制度、風控制度健全,能夠持續穩定展業;
(三)對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結論需確保基礎資產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持續、穩定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
(四)重點關注基礎資產涉及的交易合同,應確保其真實、合法、有效;同時,加強對現金流歸集賬戶的核查力度,確保專項計劃能夠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保證現金流回款路徑清晰明確,切實防范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風險;
(五)通過充分的盡職調查工作,使專項計劃的設立滿足《管理規定》《盡調指引》《風控指引》以及各交易場所相關自律規則的要求。
四、管理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
托管人、資信評級機構、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其他參與機構應嚴格履行盡職調查過程中相應的義務。原始權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中介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管理人提供相關信息,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管理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托管人、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其他參與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細則、相關約定、承諾或者協會其他規定的,協會可采取口頭提示、約見談話等方式對其予以提醒。情節嚴重的,協會可相應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開譴責、暫停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協會可相應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從業資格、取消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協會可視情況,將違規機構、人員移送監管機構處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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