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協同體系的建議
排污許可制被定位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為推動出臺排污許可制與各項環境管理制度銜接融合,各項法規制度的協同執法指明了作戰方向。如何使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在協同作戰中發揮出最大效能,給企事業單位明確穩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預期、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對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
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如何完善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協同體系作戰進行了一些思考。
一是建立協同作戰機制,持續發力推動排污許可管理與環境稅聚力增效。排污許可制改革提出了“一企一證、分類管理”,環境稅的征管也根據排污許可證的執行開展免征、減征等事項。所以,建立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協同監管機制非常重要,健全以排污許可為先導的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檢查與稅務納稅人識別、環境稅申報復核、稅款追征全流程的常態化部門協作機制迫在眉睫。筆者建議,探索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在管理方式上的有效銜接,比如,建立環境執法監測與稅務稽查的末端協作等措施。監管協作機制應分階段、分層次實施,主要強化管理部門依證監管能力和排污單位自證守法意識,突出以環境監測數據為依托,以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為基礎,以環境稅征管為手段的全要素管理。
二是建立核算復核機制,科學推進排污許可管理與環境稅征管精細化管理水平。按照排污許可制改革實施進程,探索建立以排污許可執行數據為基礎的環境稅核算機制,逐步統一排污許可管理和稅源管理范圍。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以下簡稱“全覆蓋”)前,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納入環境稅征管體系,稅務部門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所提交的排污單位信息開展納稅人識別,沒有信息的,在排污單位首次辦理環境稅納稅申報時,由稅務部門對其進行識別,同時把信息移交至生態環境部門。在實現“全覆蓋”后,稅務部門按照排污許可證上的年許可排放限值(總量指標)預征環境稅,生態環境部門分別對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情況進行核算與評估,稅務機關依照核算與評估結果實施稅款抵扣、補繳、加征,促使企業按證排污、誠信納稅逐漸成為自覺。分階段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一污染物分類,以污染減排為依托,逐步建立與環境稅相匹配的排污許可執行數據全口徑核算體系。研究制定以排污許可證執行核算和評估結果為依據的環境稅復核方式,建立健全常態化復核程序并納入日常管理。研究如何做好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核實清查工作,建立排污許可管理、環境稅征管、環境監測執法共治體系,實現“許可執行—監測數據—全口徑核算—處罰結果”的全流程復核機制,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
三是建立大數據共享機制,有序實現排污許可管理信息與涉稅信息的耦合提質。推動證后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雙隨機、一公開”跨部門協同共治,推行信用監管和“互聯網+監管”改革,優化生態環境執法與稅務稽查執法方式,構建排污許可管理信息與涉稅信息平臺實施與監管系統,并依托信息平臺建立依證依稅監管信息化移動終端,將數據的查詢、采集、儲存等功能關聯整合,讓依證依稅監管更便捷、更智能、更精準。同時,注重監測數據的權威性,盡快建立起保障污染源自動監測運行及使用機制,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量值溯源,將量值溯源運維監管后的數據應用到排污許可的執行、環境稅征管核算和生態環境監測執法中,以利于排污許可的有效執行和環境稅征收管理。
四是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排污許可制改革和環境稅征管有效銜接保駕護航。完善《環境保護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在暫免征收機制、許可證產權屬性上的定位,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環境信用評價管理條例》等法規為支撐,探索依照環境信用等級實施排污許可分級管理以及對應部門的納稅人等級認定后分級管理等政策。通過將相關法規內容進行耦合并建立聯動監管審查機制,才能規范治污行為,不斷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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