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協同執法一體化推進面臨挑戰
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聯動管理需要進一步強化。當前,排污許可制改革和環境稅實施已取得階段性成效,但在具體操作層面,聯動效率不高,實施效果有限,政策目標難以全面實現。一方面,由于缺乏配套政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與環境稅征管協同推進困難,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提標改造等方式實現的污染減排效益難以落實,挫傷了企業減排的主動性。另一方面,排污許可對各項污染物的管理與環境稅中的污染物分類不完全一致,兩項制度在污染物管理口徑上的銜接仍需加強。
排污許可制對固定污染源的管理與環境稅對納稅人的征管都是動態的,環境稅核算方法尚未統一到各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上來,導致排污許可管理范圍與環境稅征管口徑不一致,制約了兩項制度的協同管理。同時,生態環境執法監測中測管聯動效能發揮不暢,在以監測數據為支撐的排污許可執行和環境稅征管上缺乏有力保障。
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監督亟待稅務部門“一體化”作戰。如果不能對排污許可執
行情況進行實質性監管,就會導致排污單位出現“違反排污許可證排污”等問題,繼而使得管理部門無法掌握真實的排放數據和污染治理設施運
行情況。事實上,排污單位是否“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環境稅申報。目前,以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為核查基礎的環境稅復核機制還未建立,通過減免清單與排污許可執行情況進行比對、減免清單與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數據進行比對等方法確定復核結果還不完善。尚未有法律、法規就環境稅復核工作提出明確細化要求,環境稅復核規范化推進難度較大。
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
平臺與環境稅涉稅信息
平臺共享資源有限。隨著排污許可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急需解決現行條件下,環境數據信息存在的“孤島”現象。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管理端)(以下簡稱管理平臺)與環境統計、環境執法、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等生態環境數據平臺還未完全實現統一共享,排污許可的執行數據還不足以作為環境稅的計稅依據和確定排污單位污染減排效果。當然,從管理平臺與環境稅涉稅信息共享平臺運行數據看,二者在數據信息上集成度還不夠高,共享數據的準確性和利用率也有待提高,銜接機制還不暢通。排污許可管理和環境稅征管都是基于排污許可證的執行來實現的,管理平臺的管理端與公開端在排污單位執行報告的兼容性上仍需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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