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排污許可制度
1. 加快實施立法工作
通過完善立法,提高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法律地位,強化排污許可證作為命令控制性政策手段的核心管理地位,促進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使政府監管有執法依據。
2. 加快制定標準體系
結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2017年版)》(環境保護部令第45號)中規定的分類管理、實施時限要求,加快制定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四大類技術體系文件。
3. 逐步完善許可內容
適時增加土壤和地下水等環節的管理內容。
4. 進一步增強執法監督力度
加強對重點區域及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執法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對許可證載明的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包括污染物達標排放、自行監測方案和環境管理臺賬等方面內容。此外,還可以嘗試采取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排污單位開展日常巡查。
5. 提高公眾影響力,讓公眾參與監督
可以借助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開設以排污許可為主題的專欄,邀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領導、環境保護領域
專家學者、普通市民等,共同參與探討有關排污許可制度和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借助“全國低碳日”等環保相關活動對排污許可進行宣傳。
實踐已經證明:規范化、精細化的環境管理并不會導致企業負擔加重,反而會節約資源、節省能耗。作為一個核心制度,不僅僅是需要從設計上做好,更需要落實執行好。特別是環保系統要有刀刃向內的改革勇氣,改革任務是否能夠如期完成,終究系于政府部門對“一證式”改革的認識程度和決心,也有賴于社會共識的建立和群策群力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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