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排污許可制度政策實施相關經驗
1972年11月,美國國會正式通過《聯邦水污染控制法草案》,美國排污許可制度由此確立。其后,美國國會于1977年對該草案進行了修訂,最終形成美國防治水污染和實施水污染排污許可制度的法律基礎,即《清潔水法》。美國環保局及州環保局為許可證發證部門美國是最早建立排污許可制度的國家之一,政策實施效果比較好,相關經驗值得借鑒。
1. 排污許可證同時滿足多重標準,核心目標是水質改善
排污許可證從基于技術的排放限值和水質標準兩個層面控制點源污染排放。
2. 污水排污許可證發放由美國環保局和各州環保局分工合作
美國環保局授權州政府執行相關許可證發放及監督。通常,經由州頒布的許可證或執行的項目,美國環保局將不再處理,但美國環保局必須檢查由州頒發的許可證。
3. 污染物覆蓋范圍廣,對不同點源實施分類管理
美國許可證管理對污染物的定義范圍很廣,包括排放至水中的任何類型的工業、城市、農業廢棄物,分為3類:一是常規污染物(BOD5、總懸浮固體、大腸菌群、pH、油和油脂);二是有毒污染物(重金屬及人造有機化合物);三是非常規污染物(氨、氮、磷、COD等)。
4. 將許可證作為執法的重要依據,并以違法成本高為原則強制執法
根據違法行為的情況,可以追究違法企業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罰款按每種污染物計算,并且與按日計罰掛鉤。
5. 制定具體詳細的技術導則,兼具科學性和靈活性,增強可執行性
美國環保局制定了國家污染物排放削減系統指南,分12章詳細介紹了申請程序、基于技術的排放限值、基于水質的排放限值、監測與報告要求、特殊情形、內容調整、行政管理程序、實施與強制執行等內容,為企業許可證編寫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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