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能耗雙控的核算方法
《通知》明確在能耗雙控核算中扣除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是以物理電量為基礎、跨省綠證交易為補充來實現。對于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市場化電量、綠電交易電量以物理電量計量,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跨省交易的綠證對應電量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再計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綠證對應電量生產時間與評價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簡言之,今后能耗雙控制度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的計量方式是在國家和省級地區現行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基礎上,增加了跨省綠證交易對應電量的核算規則(計入受端省份,并從送端省份扣除)。即:某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消費的本地生產可再生能源電量+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購買的省外可再生能源電量+通過綠電交易方式購買的省外可再生能源電量+綠證跨省購買量-綠證跨省出售量。
綠證交易電量扣除政策不會改變全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但它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電力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優化配置,能夠應對可再生能源資源、用電需求分布不均衡的現狀,并且為地方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目標提供了彈性空間。為防止跨省采購綠證政策被濫用,《通知》還規定,受端省份通過綠證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區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所需節能量的50%。該規定將通過跨省購買綠證完成能耗強度考核目標的綠證數量限制在了較小的規模。以全國數據為例,“十四五”時期的能耗下降強度目標為13.5%,設定“十四五”時期年均經濟增速為5.5%,測算得出2025年所需節能量的50%占當年能源消費總量的比例在8%左右。
由于我國綠證綠電存在“證電合一”和“證電分離”兩種交易方式,為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重復扣除,《通知》規定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綠證,以及省級行政區域內交易的綠證不在扣除之列。該規定還將解決當前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機制中超額消納量和綠證之間存在的重復計算問題。
盡管2023年8月國家發改委等三部委印發的《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明確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但是現階段只用綠證來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的條件仍不成熟,說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統計核算體系還需要逐步健全。
可再生能源一般通過發電的方式利用,也有少部分(2020年為7.4%)通過非電方式利用,比如生物質清潔供暖、生物質天然氣、生物質液體燃料、地熱能供暖制冷。對于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的部分在核算時如何不納入能耗雙控,《通知》未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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