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綠證的交易與使用
在交易方面,《通知》仍然規定只能交易一次,這注定了綠證不能像
CCER或配額那樣可以作為金融資產來對待,當然也不能形成一個以綠證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市場。
在使用方面,《通知》也沒有采用注銷的方式來使用,而是通過“綠色電力消費認證”的方式來確認。方法是認證機構通過兩年內的綠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
關于這一點我覺得寫得比較模糊,可能需要進一步細則出臺。我理解可能是你消費一張綠證,可以認證這張綠證電量產生之日起后兩年任意時間的同等電量為綠色電力?
總的來說,根據《通知》內容,以后幾乎所有可再生電力(分布式自用部分除外)都可以申請綠證。其中電力交易中心交易的綠色電力(風光)與常規水電強制與電力本身交易給用電企業。其它可再生電力在申請后可自由交易。因為只能交易一次,所以綠電和常規水電的綠證發放屬于走過場,其它項目的交易預計也跟之前的形式差不多。
聊完《通知》本身,我們再分析一下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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