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
如何有序做好綠證應用工作?《通知》明確5項重點工作。
一是支撐綠色電力交易。在電力交易機構參加綠色電力交易的,相應綠證由核發機構批量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按交易合同或雙邊協商約定將綠證隨綠色電力一同交易,交易合同中應分別明確綠證和物理電量的交易量、交易價格。
二是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費。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核定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數據。
三是認證綠色電力消費。以綠證作為電力用戶綠色電力消費和綠電屬性標識認證的唯一憑證,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體系。認證機構通過兩年內的綠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認證信息應及時同步至核發機構。
四是銜接
碳市場。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更好發揮制度合力。
五十推動綠證國際互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原則上只能申領核發國內綠證,在不影響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實現的前提下,積極推動國際組織的綠色消費、
碳減排體系與國內綠證銜接。加強綠證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提高綠證的國際影響力。
《通知》還強調,要深入開展綠證宣傳和推廣工作,在全社會營造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氛圍,鼓勵社會各用能單位主動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社會責任。
為防范綠證核發、交易及綠電交易等過程中的造假行為,《通知》提出,要加大對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的監管力度,做好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之間的核對工作。適時組織開展綠證有關工作抽查,對抽查發現的造假等行為,采用通報、約談、取消一定時期內發證及交易等手段督促其整改,重大違規違紀問題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及審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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