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上網電量可核發交易綠證
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綠證對應電量不得重復申領電力領域其他同屬性憑證。
另外,根據《通知》,對集中式風電(含海上風電)、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含光熱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存量常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隨電量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
《通知》指出,綠證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以及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交易,適時拓展至國家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綠證交易信息應實時同步至核發機構。現階段可交易綠證僅可交易一次。
綠證交易采取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其中,雙邊協商交易由市場主體雙方自主協商綠證交易數量和價格;掛牌交易中綠證數量和價格信息在交易平臺發布;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按照相關規則明確交易數量和價格。
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項目綠證,初期采用雙邊和掛牌方式為主,創造條件推動盡快采用集中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綠證收益按相關規定執行。平價(低價)項目、自愿放棄中央財政補貼和中央財政補貼已到期項目,綠證交易方式不限,綠證收益歸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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