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我國綠證交易機制的建議
用戶強制配額制度和綠色證書交易能夠有效促進新能源發展,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建議加快落實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規范綠證交易機制和交易平臺,統籌完善綠證、綠電、電能量市場間的銜接機制,形成以綠證為主、綠電為輔,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價值屬性體系。全面提高綠證的流動性和國際公信力,滿足用戶參與國際市場、為綠色環境做貢獻的需求,滿足新能源企業差異化的資金需求,實現全社會效益最大化。
一是統籌制定各省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目前,經濟發達地區消納責任少,西北等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本就消納困難,權重還更高,出現風光富裕地區為完成消納權重,對新能源交易“惜售”,造成局部限電加重。建議改變現有“鞭打快牛”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分配方式,根據各省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情況來制定配額,在全國配額水平確定后,按照各地區GDP總量確定其消納比例,形成經濟發達省份相對較高配額、經濟欠發達省份相對較低配額的分配方式,推動富裕地區通過消納綠證帶動經濟欠發達省份,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
二是明確各類主體消納責任權重核算及考核方式。各地區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下達的新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合理制定省內各類用戶的消納責任權重,建立起對終端用戶、售電公司綠色電量的考核機制,以配額制的強制罰款作為綠證的影子價格,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與綠證有效結合,提高綠證交易的動力與活力,全面實現可再生能源從政府補貼轉化為市場補貼,以市場代替計劃來確定可再生能源的真實環境價值。
三是確定綠證的主體地位。綠證是市場主體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憑證,承載著可再生能源正外部性的經濟價值,應明確綠證是新能源電力環境價值的唯一憑證,鼓勵電價承受能力更強的企業和地區提高綠色電力消費,電價承受能力較差的企業和地區通過出售綠證用于抵消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擴大可再生能源企業環境價值的配置范圍。
四是進一步完善綠證交易平臺。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適應市場機制在配置電力資源中決定性作用的客觀要求,充分發揮國有發電企業裝機規模大、發展潛力大、數據軟硬件設施較為完善等方面的優勢,推動各企業共同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的綠證交易技術支持系統,與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配合依法依規提供規范、可靠、高效、優質的綠證認證、核發、交易和核銷服務,將上網電量交易和電費結算的數據信息接入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并應用到證書交易中,促進交易達成,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加快電力領域綠色轉型。
五是全面提升我國綠證的國際認可度。政府為國內平價綠證背書,統一國內綠色電力消費憑證發放,明確綠證的權威性和環境權益的唯一性,做好綠證與國外
碳市場(機制)的對接,加強認證監督及國際互認機制建設,提升我國綠證的國際認可度和公信力,使得綠電賦能產品在國際市場中具備更大的競爭力。
六是進一步擴大綠證的核發范圍。優化現有綠證核發制度,根據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步將分布式項目、海上風電、生物質發電、未在公布清單內的平價項目等可再生能源納入綠證核發范圍,增加綠證市場的產品供應,從價格上提升國內綠證的競爭優勢,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注1:這里的電價補貼是指可再生能源大量免費使用傳統電源提供的平衡服務引發的不同發電主體之間的交叉補貼。
注2:國外的VPPA本質也是證電分離的交易。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2年07期,作者系本刊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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