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電分離”方式的優勢
綠證是市場主體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憑證,承載著可再生能源正外部性的經濟價值,是一種二次分配手段,每筆綠證交易并不與物理的綠色電力運輸或使用一一對應,即購買綠證宣稱使用綠電并不意味著企業實際消納了對應綠電,綠證作為一種資產性憑證,更多表現的是政府機關、企業或個人對新能源發電在態度上的支持。歐洲的PPA(不含金融屬性的VPPA)是為了實現可再生能源盡量就地消納,盡量減少輸電費用,增強綠電的競爭力,而我國國土遼闊,用電規模相當于“美國+歐洲”,在完善綠色交易體制機制方面要充分考慮我國的資源稟賦和基本國情。總體上看,相比于綠電交易,綠證交易在形成統一大市場、推動共同富裕、減少資金外流等方面具有較大優勢。
一是形成全國統一市場,有效引導可再生能源投資。各省的綠電價格差異巨大,價格波動影響因素較多,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也無法實現跨省跨區直接交易,而綠證交易機制統一,能夠不受網絡建設限制,在全國范圍,甚至跨國實現資源配置,極大地提升了我國綠證的流通性,激發綠證市場的活力,可以讓投資者根據全國綠證市場交易情況和當地電能量市場交易價格情況,合理評估項目收益,進行投資。
二是適應中國國情,有效助推共同富裕。綠證交易能夠解決電力輸送能力對綠電交易的限制,減少建設綠電傳輸通道的成本,解決我國風、光資源與綠色消費中心不匹配的問題,與配額制相結合,充分鼓勵電價承受能力更強的企業和地區提高綠色電力消費,而對于新能源資源富裕、裝機大、綠電需求少的地區,通過出售綠證用于抵消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降低本地用戶為新能源環境價值買單的壓力,全面擴大我國可再生能源企業環境價值的配置范圍,有效助推共同富裕目標。
三是樹立中國綠證國際信用,減少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資金外流。全面推動綠證交易,將大幅提升我國綠證的國際公信力,充分發揮綠證在環境價值方面的證明屬性,推動我國綠證與國際市場接軌,通過綠證為我國新能源企業投融資提供支持,助推新能源快速發展,有效避免國內有綠色消費需求的企業購買國外綠證,減少我國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資金外流的情況。
四是完善綠證和電力市場的銜接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作用。“證電分離”既可以通過相關政策實現對綠證市場的調節作用,同時還可以避免這些政策對于電能量市場的扭曲效果,充分發揮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作用,幫助國家能源發展相關戰略和規劃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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