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增強用能單位節能內生動力,完善節能工作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1〕287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1〕47號)要求,建立我省節能量交易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量,是指滿足同等需要或達到相同目的的條件下,能源消費減少的數量。主要包括:一是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量。與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用能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節能量,并經政府有關部門確認。二是項目節能量。節能服務公司或用能單位通過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節能量,不包括擴大生產能力、調整產品結構等途徑產生的節能效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單位或區域為實現節能義務,而自愿采取的買入/賣出節能量的市場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一是重點用能單位根據節能量目標完成情況,對超過目標節能量進行的轉讓交易。未完成節能量目標的單位以此交易達到節能量目標的,視為完成節能量目標。二是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效益分享型)或節能技術改造等方式形成的項目節能量,節能服務公司或用能企業將節能量轉讓給金融機構等單位的交易行為。
第二章 交易原則、主體、方式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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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交易原則。一是自愿交易原則。交易主體自愿開展節能量交易,交易雙方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交易行為。二是政府引導原則。政府確定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量目標,以及節能量完成情況,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確保交易公開、公平、公正。三是逐步推進原則。節能量交易從千家節能低碳行動企業開始,逐步擴展到合同能源管理、技術改造項目等領域,總結經驗,逐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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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交易主體。一是與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重點用能單位。二是節能服務公司、用能單位以及銀行、投資公司等機構,積極探索引入其他市場主體參與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第六條、交易方式。采用協議出售/購買的方式。買賣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協商確定交易量,并參照國家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確定的獎勵標準,協商交易價格,按照制定的交易流程統一完成交易相關工作。
第七條、交易地點。根據山東省權益交易有關規定,確定山東省能源環境交易中心(籌)作為全省節能量交易授權服務平臺。交易雙方遵循確定的規則達成購買意向后,相應的服務工作由交易平臺提供。具體的交易規則、法律文件樣式等另行制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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