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研究所研究員姜克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近期,隨著能源
價格出現波動,
合同能源管理領域出現了合同違約的現象,導致節能服務企業發生經濟損失。
這并非孤例。近幾年,節能服務企業在合同上吃虧的情況并不鮮見。
2010年12月,國內首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糾紛案以
節能服務公司的勝訴而告終。
節能服務公司華通興遠公司于2007年9月與
北京華清物業公司簽訂了節能改造服務協議,合同期限是2007年11月1日到2009年10月31日。按照協議內容約定,華通興遠公司為后者提供供熱節能技術改造服務,后者按燃氣節能效益分兩次向華通興遠公司支付節能效益分成。但華清物業完成第一次付款義務后,第二次付款到期卻以“節能效果不明顯”等理由,拒絕支付節能效益分成款。
2012年,遠大集團與中坤地產因欠款糾紛,糾纏多年未果,兩家企業的領導人甚至在微博上掐架。
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大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節能服務公司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之后,項目已經 施工完畢或者設備已經完成供貨,用能單位卻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拒絕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時間,給節能服務公司造成損失,導致雙方發生糾紛的情況頻繁發生。
此外,因對合同中約定的節能量認識發生分歧而導致雙方糾紛的情況也十分常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的節能量的概念內涵,是要求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使用能單位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但能源效率的提高,關鍵在用能單位是否使用和如何使用。對于節能服務公司而言,其提供的是一種節能能力,只有用能單位正常使用相關的設備進行生產,才能使這種節能能力體現出來。所以節能服 務公司認為,只要節能設備經過檢測或實驗具備了合同約定的節能能力,就達到了合同要求;而對于用能單位而言,是否產生節能量要看自身如何使用節能設備,不使用設備自然不能產生節能量,使用的少或者開工不足也不能產生足夠的節能量。
“既然節能量是用能單位付款的前提,那么到底是依據節能能力付款還是依據實際產生的節能量付款呢?在這個問題上就極易產生糾紛。”王大成說。
合同風險儼然成為節能服務公司開展業務的一塊“暗礁”,在簽署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時如何躲避這些“暗礁”成為節能服務公司必備的技能之一。
王大成分析,合同能源管理企業在實施項目過程中常見的主要風險,一方面是由于技術工藝方面的不足,導致節能能力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另一方面是施工過程中需要和其他單位配合,包括訂貨周期考慮不周導致施工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客戶選擇方面,客戶資金能力不足,項目所處行業產能過?;蛘邔儆谔蕴穆浜螽a能等也是風險點。
“因合同約定條款不細致,被客戶鉆空子的
案例不在少數。節能服務公司在項目合同簽訂之前,應當找到可能出現的風險點,進行充分論證和調研,雙方進行充分的溝通,達到正確理解和認識合同的關鍵條款及一些關鍵概念。”王大成說。
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趙明對此也深表贊同,她說,《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術語和定義、合同類型、技術要求,以及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
托管型三種類型的參考合同文本等,提出在用能狀況診斷、能耗基準和項目節能量判斷上都必須參照相關國家標準。
不過,標準合同只為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雙方提供指引作用,并不能全面規范所有行為。具體條款還應根據合同雙方,針對自身項目內容和企業的不同情況來仔細制定,做到防范于未然。例如,節能服務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要考慮到能源價格的變化、用戶工況的變化等所產生的影響。
但是,一旦出現合同糾紛,目前最常見的方式還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因為即使上升到法律訴訟的層面,也面臨著相關司法部門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不夠了解,對一些技術判斷缺乏專業性知識等現實狀況。因此呼吁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為節能服務企業提供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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