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這一條雖然沒有出現“政策環評”字樣,卻為政策環評的開展打開了缺口。如何根據我國國情構建適宜的政策環評框架體系,就成為我國下一階段推進政策環評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其中,國外的相關實踐和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國外政策環評有哪些特點?
從目前來看,國外的政策環評大體有3種類型:以政策為對象的評價,以完善制度為目標的評價,作為政策分析有機要素的評價。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盡管不同國家的政策環評模式存在較大差異,但具有4個共同特點: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一是評價對象以政府決策為主。將政策環評正式納入決策程序的國家和地區,其評價對象幾乎全部是政府部門的決策,鮮有立法和司法部門的決策。例如,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非常明確地限定了這一法案的作用對象為聯邦政府機構。加拿大《關于對政策、規劃和計劃提案開展環境評價的內閣指令》指出,只有提交部長或內閣批準的政策才需要開展環境評價。荷蘭《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要求只有由部長送交荷蘭議會二院審議的政策文件才需要開展環境評價。其《1995年關于實施環境測試的內閣命令》提出的“E-test”雖然延伸到了法規層面,但評價對象仍然是政府部門的決策。其他國家如英國、南非、丹麥等的情況也大體類似,且政策環評要求也大多出自政府規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是評價過程重視多方案比選。對建議方案和替代方案開展同等深度評價,是決策的核心要義,也是國際上政策環評的主體內容。除了荷蘭的“E-test”外,歐盟、美國、加拿大等均在相關法律中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政策特點及其環境效應,一般通過定性、定量、貨幣化等多種方式進行方案比選,最后將結果提交決策者參考,而評價者并不提出傾向性建議。例如:在美國《Tonto國家森林公園旅游管理》環境評價中,圍繞旅游線路劃定、游客和機動車可以進入的區域,以及是否允許野營、越野、打獵、采集等活動,在廣泛聽取公眾和相關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共形成了4個方案。在剔除明顯不可行方案后,最終3個方案進入比選階段。在環境影響報告中,則對3個備選方案和無行動方案共4個方案進行了同等深度的評價。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三是將成本—收益分析作為重要工具。方案比選的最佳方法是計算各擬議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然后選取凈收益最大者,這也是完全理性決策模式的基本程序。從那些將環境影響與社會、經濟影響置于同一平臺考量的政策環評實踐來看,幾乎無一例外地把成本—收益分析作為核心評價工具。例如,美國環保局管制影響分析的主要做法就是通過成本—收益分析來判斷擬議規則和標準的優劣。在2012年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訂中,共提出了4套PM2.5年均濃度備選值,分別計算了采用相應指標值到2020年可能增加的成本和收益(基于人體健康損害、能見度影響、物資損失、生態影響、氣候變化等多方面考慮)。歐盟2009年修訂的《影響評價導則》要求對歐盟委員會的擬議政策開展社會、經濟和環境影響綜合評價;在推薦的3種多方案比選方法中,成本—收益分析列在首位。
四是將公眾參與作為重要目標。從國外的政策環評試點項目來看,一般都把公眾參與作為重要評價目標,除了在實踐中盡量為公眾參與提供機會外,在內容上也會優先考慮公眾訴求。其目的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保證決策民主化,為公眾參與決策提供機會;二是促進信息公開,使公眾理解決策過程;三是搭建利益磋商平臺,推動利益相關者達成妥協;四是建立長期對話機制,為公眾監督整個政策過程創造條件;五是促進環境問題主流化,培育強大的環境保護支持群體。不僅最終進入比選階段的政策方案可以由公眾決定,而且評價范圍、評價重點甚至評價方法也會充分考慮利益相關者的關切。此外,強調傾聽弱勢群體的聲音,也是國外政策環評的一個特點,一般都會在程序和內容上有所體現。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