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省環保廳應當在收到對初評意見的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以信函、傳真等書面方式告知異議人。
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間。
第五章 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
第二十四條 省環保廳確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后,應當在山東環境網站上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五條 省環保廳應當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給以下部門或者機構:
(一)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工商局、省質檢局、省國資委等部門;
(二)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等機構;
(三)有關行業協會等。
第二十六條 對評為環保誠信、環保良好的企業,環保部門依照規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勵性措施:
(一)優先辦理環保行政許可;新建項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時,優先調劑使用儲備的排污總量指標;優先辦理上市、融資等環保審核事項;
(二)對符合相關環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申報項目優先安排資金支持;建議金融機構予以優惠貸款利率,保險機構降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三)優先安排符合環??蒲兄改系沫h??蒲许椖浚?/div>
(四)推薦納入政府采購名單;
(五)推薦參加“清潔生產企業”、“環境友好企業”等環保先進、榮譽稱號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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