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
對使用到化學品的工貿企業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時,各地
專家對事故應急池的建設方式和容積計算存在不同的意見,如有些
專家認為污水處理系統的調節池剩余容積可以用作事故應急池使用,但有些專家不認可。另外在事故應急池容積的計算上,有些專家認為可以利用企業內的雨水管網、生產車間(在車間出入口設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間)收集部分事故廢水,因而在計算事故應急池容積時作為V3(發生事故時可以轉輸到其它儲存或處理設施的物料量)計算,最終得出不需建設事故應急池或事故應急池建設容積較小的結論。由于目前已有的關于事故應急池計算的技術文件中并未對事故應急池建設方式及事故廢水收納方式(是否可以兼用還是只能專用)予以明確,各地環保部門的標準也不一樣。請問是否可以給個具體的指導意見?
回復:
目前,涉及到事故應急池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等。實踐中,有的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利用圍堰、防火堤、排水設施等暫存事故廢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企業可參考上述文件中相關要求和計算公式,結合自身特點,設計、建設、管理事故應急池。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事故應急池有要求時,應按相關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根據《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和《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有關規定,事故應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廢水重力流排入。關于事故應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企業可參考《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結合自身實際,規范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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