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門檻” 阻礙生物柴油推廣應用
然而,當前我國生物柴油產業規模仍然偏小,2019年產量僅占世界的3%;同時,出口占比較高,約占全國生物柴油產量的55%。生物柴油仍未全面進入成品油銷售主渠道,推廣應用落后于國際實踐。導致生物柴油推廣應用困難、難以在大氣污染防治中充分發揮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原料收集到終端銷售、從政策配套到標準建設、從法律實施到管理體制,存在一系列系統性問題,亟待從全局角度加以系統解決。
首先,可追溯的廢棄油脂收集監管體系有待建立。與歐盟等經濟體以豆油、棕櫚油、菜籽油等糧食作物和植物油為主要原料不同,我國生物柴油生產以廢棄油脂為主要原料。由于“地溝油”等廢棄油脂產生源頭眾多,餐飲企業、酒店賓館、屠宰企業、肉類和皮革加工企業、行政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居民家庭廚房等數量巨大、分布廣泛,集中收集十分困難。《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稱“國辦30號文”)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追溯體系”,如果沒有配套的政策、技術設備以及處置企業,很難實現廢棄油脂集中收集、集中處理、全過程可追溯管理,致使大量廢棄油脂資源不清、去向不明,難以保障大氣污染治理所需生物柴油的原料供應。當前,我國除少數城市有比較完善的廢棄油脂收集體系外,大部分城市和地區廢棄油脂收集體系建設進展較慢,亟待加大落實國辦30號文的力度,加快建立安全透明、全程監控、可追溯的廢棄油脂收集管理體系。
其次,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有待完善。根據國際經驗,對生物柴油等先進生物燃料的支持政策主要有直接支持和間接支持兩種。直接支持包括強制添加、財政補貼、稅收減免、政府采購、建造基礎設施等;間接支持包括對技術研發支持、創造良好的應用環境,特別是利用CO2減排、細顆粒物治理、
碳市場交易機制等政策提升石化柴油使用成本與生物柴油成本的比例。
在中央政府層面,我國先后出臺了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和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B5國家強制標準,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廢棄油脂可以作為工業級混合油出口,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增值稅70%即征即退,又享受13%的出口退稅,而生物柴油出口退稅稅率為零。給予廢棄油脂出口退稅導致廢棄油脂大量出口,國內
價格飛漲,生物柴油發展舉步維艱。一方面國內生物柴油原料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把
碳減排效益拱手讓與歐盟等其他經濟體,帶來
碳減排方面的被動。
在地方政府層面,上海市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和相關扶持政策,對B5生物柴油加油站、水上加油站以及經相關部門認可的內部加油站給予調配銷售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每升0.24元;當0號柴油批發價低于6000元/噸時,實行應急托底保障補貼。上海市的經驗值得總結與推廣。
在標準方面,我國僅制定了B5柴油標準,缺少B10、B20、B30等其他添加比例的生物柴油標準,且B5柴油標準沒有與國VI柴油標準質量指標完全對應。政策與標準的不配套,導致石化企業執行B5柴油強制標準的動力不足,成為制約廢棄油脂資源再利用、治理大氣污染的瓶頸。
再次,統一高效的工作協調機制有待建立。《可再生能源法》對生物柴油作了有關規定,但其后沒有制定實施細則,沒有設立強制性的生物柴油添加量化指標和實施時限,也沒有對生物柴油原料保障明確強制性措施,特別是沒有對建立統一高效的工作協調機制,導致責任不清、定位不準,因此“‘地溝油’治理-生物柴油-大氣污染防治”產業鏈各環節任務分工難以落實。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試點城市的廢棄油脂、公安部門查扣的涉案廢棄油脂等缺乏規范進入生物柴油行業的具體措施。禁止廢棄油脂進入飼料油的相關政策,也因缺乏相應的執法力量而難以執行。在《成品油價格管理辦法》中,只納入了乙醇汽油,而沒有納入生物柴油,成為生物柴油進入成品油銷售主渠道的一個障礙。盡管《可再生能源法》對生物柴油產業的主管部門作了相關規定,但由于“‘地溝油’治理-生物柴油-大氣污染治理”涉及面廣、部門多,只有建立統一高效的工作協調機制才能實現《可再生能源法》的目的,切實發揮生物柴油在“地溝油”治理和大氣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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