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聚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
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7月15日前完成。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行業排放標準中規定特別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未制定行業標準的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
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增設煙道風機、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處理設施。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不得稀釋排放。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各地要督促行政區域內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企業按期更換活性炭,對于長期未進行更換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換一次,并將廢舊活性炭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記錄更換時間和使用量。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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