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項目不涉及流轉稅
我國和發達國家CDM項目的合作領域涉及多種方式,如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衛生填埋、綜合回收利用,或大規模植樹造林、草原建設和管理,或使用水利、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等
清潔能源。那么,我國企業在CDM項目合作中向國外企業或組織收取的款項,是否需要根據雙方合作的不同項目,根據中國企業在該項目中提供勞務的形式征收流轉稅呢對此,目前尚無明確的文件規定。但在現行政策下,我國企業在實施CDM項目中向國外企業或組織收取的款項并不涉及流轉稅。
第一,對于中國企業在CDM項目合作中向國外企業或組織收取的款項,不能按中國企業在該項目中提供勞務的形式征收流轉稅。在中外雙方合作的CDM項目中,外國企業只是對合作的項目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其向中國企業提供資金和技術,目的只是為了獲得該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而并不是為了獲得中國企業從事該項目所提供的勞務。也就是說,外國企業并不是中國企業在所合作的CDM項目中提供勞務的接受者,因而對中國企業向外國企業收取的款項不能按銷售應稅勞務征收流轉稅。那么,是否應將外國企業或組織提供的資金作為企業提供上述勞務所收取的價外費用,并入其勞務銷售額征收流轉稅呢其實,無論是《增值稅暫行條例》還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其規定的應并入銷售額征稅的“價外費用”都是向購買者收取的,而不包括向購買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收取的款項。因此,對我國企業向外國企業或組織收取的資金,也不能作為提供流轉稅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征收流轉稅。
第二,對于中國企業在CDM項目中向外國企業收取的款項,也不能按“銷售溫室氣體減排量”項目征收流轉稅。盡管從法律意義上講,“溫室氣體減排量”在國際市場上已成為一種可以交易的商品,但根據我國現行流轉稅法規,并不能將其歸為某種流轉稅的應稅資產。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溫室氣體減排量”顯然并不屬于這里的任何一種“無形資產”。而增值稅中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溫室氣體減排量”顯然也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因此,即使將中外企業CDM合作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作為一種資產,根據現行稅法,對其征收流轉稅也是沒有依據的。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