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DM概述
CDM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銷額的轉讓與獲得,即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使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發達國家締約方亦由CDM取得排放減量權證,以履行在議定書第三條下的承諾。CDM是基于項目的配額交易,其指標減排量是由具體的減排目標產生的,每個項目的完成就會有很多的信用額產生,其減排量必須經過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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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CDM項目的發展現狀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截至2011年1月,在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EB)批準注冊的全球2744個CDM項目中,5.01億噸CO2當量的核證減排量已經獲得EB的簽發,簽發總量為2005年的501倍。其中,我國的注冊項目占全部項目的42%,共有1168個項目成功注冊。其所帶來的效益非常明顯,減排量被核證簽發的約為2.677億噸,占東道國CDM項目累計簽發總量的53%。
碳基金和金融機構推動著CDM項目交易的發展。2006年5月17日,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簽署的《能源效率融資項目合作協議》為國際金融公司與首家中資銀行合作開展的中國能效融資項目,接著其他中資銀行也相繼開展了基于CDM的項目融資業務。由財政部牽頭、七部委共同運作的中國CDM基金在2007年3月正式運營;2009年7月,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為陜西兩個裝機容量合計近7萬千瓦的水電項目率先以獨家財務顧問方式引進CDM開發和交易專業機構,取得了成功,至少為項目業主帶來額外出售碳排放權的收入約每年160萬歐元,走在了國內銀行的前列。
(三)我國CDM市場存在的問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我國的碳產品交易量雖大,但碳信用產品的交易價格卻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有些甚至低于同類型的發展中國家,主要原因有兩個:首先我國的CDM項目都是以由買家承擔全部的風險的“雙邊項目”為主要方式,這種低風險方式的收益也較低,使得中國在CDM交易的議價上沒有多少優勢;其次我國產生的減排量交易基本上是在初級市場完成交易的,而發達國家則運用遠期合約購買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使得發達國家掌握了定價權的標準和交易市場,我國只不過充當了來料加工廠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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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CDM機制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CDM的審批標準是發達國家制定的,其審批機構大部分都在國外,所以我國CDM項目往往注冊過程復雜、耗時時間長、成功率較低;二是CDM項目機制自身周期滯后和低效,導致交易成本過高、減排量損失嚴重和市場價值低下等后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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