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是《京都議定書》產生的一種雙贏機制,是基于項目的配額交易,既解決了發達國家減排成本過高的問題,也有助于解決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中國主要通過CDM參與全球碳交易市場。本文從CDM產生的背景和我國CDM項目的發展現狀出發,分析了我國CDM市場存在的問題,探討了我國碳交易市場存在的差距和前景,提出了構建我國CDM下碳交易體系的對策。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碳金融市場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便進入了快速發展期。碳金融市場交易工具和交易平臺的多元化也帶動了其交易規模的逐年增長。從英國新能源金融公司(New Energy Finance)2009年6月發布的預測報告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碳交易市場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碳排放額度將取代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商品。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京都會議)通過的附件I中指出,締約方(具有強制減排任務的國家)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CDM)。清潔發展機制的目的是協助其他國家地區實現有益于《公約》的最終目標,實現可持續發展。中國作為非附件I國家,在碳金融市場中主要通過CDM機制向發達國家提供經核證的碳信用產品。我國雖然是核證減排量(CERs)的最大提供者,但是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為全球碳市場提供的巨大的減排量被發達國家低價購買后,包裝、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交易。我國碳交易市場剛剛起步,在當前低碳經濟發展戰略的形勢下,探討CDM下我國碳交易機制的建立、發展的對策和路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