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發達國家締約方是指《公約》附件一中所列的國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是指《議定書》下為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而專門設置的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經營實體是指由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指定的審定和核證機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三十六條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國家和項目實施機構所有,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分成。國家與項目實施機構減排量轉讓交易額分配比例如下:
(一) 氫氟碳化物(HFC)類項目,國家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65%;
(二) 己二酸生產中的氧化亞氮(N2O)項目,國家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30%;
(三) 硝酸等生產中的氧化亞氮(N2O)項目,國家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10%;
(四) 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國家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5%;
(五) 其它類型項目,國家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2%。國家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減排量轉讓交易額收取的資金,用于支持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活動,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收取。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批準項目2012 年后產生的減排量,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才可轉讓,項目實施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科學技術部、外交部、財政部解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 年10 月12日起實施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即行廢止。各地方發改委情節發展機制項目申報受理專職人員聯系信息匯總表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