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附件所列中央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的申請,其余項目實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申請。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可以組織企業提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對附件所列中央企業名單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機構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申請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申請表;
(二)企業資質狀況證明文件復印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三)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核準文件,或備案證明)復印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登記表)批復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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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目設計文件;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六)工程項目概況和籌資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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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家發展改革委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如果項目在申報時尚未確定國外買方,項目實施機構在填報項目申請表時必須注明該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為單邊項目。獲國家批準后,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將轉入中國國家賬戶,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后方可將這些減排量從中國國家賬戶中轉出。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接到附件所列中央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八條 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業外的項目實施機構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全部項目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項目實施機構的申請作出否定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本辦法附件所列中央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或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轉報的項目申請后,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評審時間不超過三十日。項目經專家評審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審核理事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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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項目審核理事會召開會議對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的項目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項目審核理事會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項目參與方的參與資格;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提交的相關批復;
(三)方法學應用;
(四)溫室氣體減排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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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的價格;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六)減排量購買資金的額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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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術轉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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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計減排量的轉讓期限;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九)監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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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計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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