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機構對交易主體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可能對交易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賣出的行為;
(二) 固定或涉嫌關聯的交易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三)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
行情展示的最新成交價的行為;
(四)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后撤銷申報,可能影響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交易主體的行為;
(五)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六)交易機構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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