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
CCER項目開發、交易和管理進行了系統規范。根據《辦法》要求,申請備案的自愿減排項目應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工建設,且屬于以下任一類別:
?獲得發改委批準作為
CDM項目,但未在聯合國注冊的項目;
?獲得發改委批準作為CDM項目,且在聯合國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項目;
?在聯合國注冊,但未獲得減排量簽發的CDM項目。
在接到備案申請后,對于滿足:(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2)符合《辦法》規定的項目類別,(3)備案申請材料符合要求,(4)方法學應用、基準線確定、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計算及其監測方法得當,(5)具有額外性,(6)審定報告符合要求,以及(7)對可持續發展有貢獻的項目,國家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依據
專家評估意見對自愿減排項目備案進行審查,并于接到備案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含
專家評估時間)予以備案,并在國家登記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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