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發布的《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對其定義為“CCER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減排效果精選量化核證,并在碳交易所注冊登記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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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比較繞口,簡單來說就是未來在碳交易所,產生的碳減排量交易行為,可以統稱為CCER交易,即“控排企業向實施“碳抵消”活動的企業購買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證量。”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舉個例子來說明: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政府為了減少企業排放二氧化碳量,給了A,B兩家公司各100萬噸/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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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通過節能改造,超額完成目標僅排放二氧化碳80萬噸,多出來的20萬噸就可以在碳交易市場出售配額,獲取利潤。
B公司改造難度可能較大,年底排放超過120萬噸,超過了政府給定的100噸配額,那么B公司只能通過在碳交易市場購買20萬噸配額,來完成政策指標。
上述這兩種交易行為統稱為CCER交易,也可以理解為通過碳交易市場,協調高碳排企業及低碳排企業閑置二氧化碳排放量配額。在這一機制下,可以促進企業進行技術環保升級來減少碳排放量,從而達到節能減排的效果,或者通過高碳排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目的。
由此規則延伸出的兩個終極目標就是碳達峰以及碳中和的生態平衡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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