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重點排放單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應同時滿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
(二)京外項目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超過其當年核發配額量的2.5%。優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與本市簽署應對氣候變化、生態建設、大氣污染治理等相關合作協議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三)非來自減排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亞氮(N2O)、六氟化硫(SF6)氣體的項目及水電項目的減排量;
(四)非來自本市行政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固定設施的減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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