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的通知
粵環函〔2024〕1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企業: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月11日
廣東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
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要求,為做好我省2023年度碳排放管理和交易配額(以下簡稱“配額”)分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納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業
2023年度納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圍的行業企業分別是水泥、鋼鐵、石化、造紙、民航、陶瓷(建筑、衛生)、交通(港口)和數據中心八個行業企業。
(一)控排企業
本省行政區域內(深圳市除外,下同)水泥、鋼鐵、石化、造紙、民航、陶瓷(建筑、衛生)和交通(港口)等行業年排放1萬噸二氧化碳(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數據中心行業年排放1萬噸二氧化碳(或運行機架數達到1000標準機架)及以上的企業,共391家(附件1)。
本省行政區域內紡織和機場等行業年排放1萬噸二氧化碳(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可自愿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納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按要求開展碳排放信息報告,經核查后符合要求的于下一年度作為控排企業管理。完成至少3個連續年度配額清繳
履約后,如需退出,可于當年度配額清繳
履約工作完成后及下一年度配額分配方案印發前提出申請。
(二)新建項目企業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泥、鋼鐵、石化、造紙和民航行業已列入國家和省相關規劃,并于2022—2024年建成投產且預計年排放1萬噸二氧化碳(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擴建、改建,下同)項目企業,共26家(附件2)。
二、配額總量
根據我省2023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體目標,結合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和經濟發展形勢預測,確定2023年度配額總量為2.97億噸,其中,控排企業配額2.83億噸,儲備配額0.14億噸,儲備配額包括新建項目企業有償配額和市場調節配額。
三、配額分配方法
2023年度企業配額分配主要采用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和歷史排放法。
(一)基準線法
水泥行業的熟料生產和水泥粉磨,鋼鐵行業的煉焦、石灰燒制、球團、燒結、煉鐵、煉鋼工序,普通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全面服務航空企業,數據中心行業企業使用基準線法分配配額。
(二)歷史強度法
水泥行業其他粉磨產品,鋼鐵行業的鋼壓延與加工工序、外購化石燃料摻燒發電,石化行業煤制氫裝置,特殊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有化學紙漿制造的企業,其它航空企業,陶瓷(建筑、衛生)、交通(港口)行業和機場(自愿納入)行業企業使用歷史強度法分配配額。
(三)歷史排放法
水泥行業的礦山開采、石化行業企業(煤制氫裝置除外),紡織(自愿納入)行業企業使用歷史排放法分配配額。
上述配額分配方法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3和附件4。
四、配額發放
2023年度配額實行部分免費發放和部分有償發放,其中,鋼鐵、石化、水泥、造紙控排企業免費配額比例為96%,民航控排企業免費配額比例為100%,陶瓷(建筑、衛生)、交通(港口)、數據中心控排企業和自愿納入的企業免費配額比例為97%,新建項目企業有償配額比例為6%。
(一)控排企業免費配額發放
按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原則上先按上一年度核定配額量發放預配額,再根據經核定的當年度產品產量計算最終核定配額,并與發放的預配額進行比較,多退少補;按歷史排放法分配配額的企業,原則上先按上一年度核定配額量發放預配額,再根據當年度的配額分配方法計算最終核定配額,并與發放的預配額進行比較,多退少補。新增控排企業原則上按上一年度報告排放量發放預配額。控排企業可視需要購買有償配額。
(二)新建項目企業配額發放
新建項目企業在竣工驗收前購足有償配額。新建項目企業正式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并購足有償配額后,省生態環境廳通過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向其發放免費配額。
(三)配額有償發放數量和方式
2023年度有償配額計劃發放50萬噸,于2024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分兩期競價發放,競價發放具體規則見競價公告。省生態環境廳可根據市場情況按程序增加配額有償發放的數量及次數。
五、其他事項
(一)對納入全國
碳市場電力企業(自備電廠除外)持有5000噸及以上的廣東
碳市場剩余配額,延續《廣東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和《廣東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的做法,本方案發布后繼續解凍其1/3,至此剩余配額已全部解凍,解凍后的配額可用于市場交易和企業履約。鼓勵上述企業保留本省碳市場賬戶并繼續參與交易(名單見附件5)。
(二)企業2023年度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或廣東省碳普惠核證減碳量(PHCER)抵消實際碳排放的,應在2024年6月10日前通過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和廣東省碳普惠
平臺提交上繳申請,并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書面申請。2023年度可用于抵消的
CCER和PHCER總量、具體抵消比例、抵消條件另行制定公布。
(三)若全國碳市場啟動擴大納入配額管理行業范圍工作,控排企業按要求參加全國碳市場配額清繳和履約,不再參加廣東碳市場配額清繳和履約,收回根據本方案預發的配額。如控排企業未按要求上繳預發的廣東碳市場配額,缺口部分將在全國碳市場預發配額中等量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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