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三十一)推動法律法規制修訂。研究啟動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研究修訂清潔生產促進法,明確企業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法律責任。研究制定移動源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三十二)完善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體系。啟動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修訂研究工作。研究制定涂層劑、聚氨酯樹脂、家用洗滌劑、殺蟲氣霧劑等VOCs含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立低(無)VOCs含量產品標識制度;制定有機廢氣治理用活性炭技術要求;加快完善重點行業和領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能耗標準。研究制定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開展新階段油品質量標準研究。研究制定生物質成型燃料產品質量、鐵路內燃機車污染物排放等強制性國家標準。鼓勵各地制定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
(三十三)完善
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推進銷售電價改革。強化
價格政策與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協同,綜合考慮能耗、環保績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對港口岸基供電實施支持性電價政策,推動降低岸電使用服務費。鼓勵各地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研究完善清潔取暖“煤改電”及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制度;減少城鎮燃氣輸配氣層級,合理制定并嚴格監管輸配氣價格,建立健全終端銷售價格與采購價格聯動機制,落實好清潔取暖氣價政策。完善鐵路運價靈活調整機制,規范鐵路貨運雜費,研究推行“一口價”收費政策,廣泛采用“量價互保”協議運輸模式。完善環境保護稅征收體系,加快把VOCs納入征收范圍。
(三十四)積極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有序擴大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范圍,對減污降碳協同項目予以傾斜。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按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評價,吸引長期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
綠色債券,開展
綠色債券信用評級,提高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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