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我省控排企業2022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相關工作的通知
粵環函〔2023〕51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企業,有關核查機構:
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廣東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等文件規定,現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業2022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業碳排放報告與核查
(一)控排企業(名單見附件1)應按規定在廣東省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系統(以下簡稱“報告系統”,網址:https://www-app.gdeei.cn/gdetsgdr)填報2022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監測計劃(限于監測計劃發生變化的企業)和行業基礎數據匯總表(表格詳見報告系統通知公告),并于3月31日前提交。
?。ǘ┪覐d將組織核查機構對控排企業2022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核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請核查機構于5月15日前通過報告系統提交核查報告,同時向控排企業出具書面核查報告。
?。ㄈ┖瞬闄C構應于5月31日前將蓋章的核查報告紙質版
?。ㄋ模﹫蟾婧瞬閼罁稄V東省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附件2)和《廣東省企業碳排放核查規范》(附件3)規定編制填報。
(一)我廳將根據《廣東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核定控排企業2022年度碳排放配額,并通過“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網址:https://www-app.gdeei.cn/crs/)對預發放配額進行調整。企業對配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須于收到反饋核定配額量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廳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業應于6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2022年度實際碳排放量,通過登記系統上繳足額的配額進行履約??嘏牌髽I賬戶中配額不足以清繳履約的,應提前在交易
平臺購買補足。
(三)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或廣東省省級碳普惠核證減排量(PHCER)抵消實際碳排放的,應于6月9日前向我廳提出書面申請,并通過國家自愿減排、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或省級碳普惠登記平臺申請核銷。(相關指引見附件4)。
三、工作要求
?。ㄒ唬└鞯丶壱陨鲜猩鷳B環境局要及時將本通知傳達落實到相關企業,認真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2022年度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履約工作,確保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ǘ┫嚓P企業應如實提供本企業2022年度碳排放信息,認真配合核查、復查、抽查工作。
(三)核查機構應依法依規、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業務,不得接受企業宴請,不得收受企業禮品、禮金、禮券等。
(四)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核查機構不得違規泄露企業碳排放數據等保密信息。
附件: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2月23日
聯系人:廣東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組(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省生態環境廳608室)
聯系電話:020-83625802、8362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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