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電力市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陜西電力市場體系,豐富市場交易品種,為市場主體提供降低違約風險的有效手段,規范發電權交易及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促進發電權交易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8〕36號)、《陜西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西北監能市場〔2020〕10號)及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是指在不影響相關方利益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實現市場主體之間合同電量的有償賣出和買入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包括優先發電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市場化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四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一般應遵循安全高效、
節能減排、公平公正、風險自擔原則,在保障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有序進行。
第五條 參加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要符合《陜西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陜西省售電側改革
試點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要求,并已在陜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注冊生效。參加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的發電企業還應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且進入商業運營。
第二章 交易類型和周期
第六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每月組織一次。交易標的包括次月及本年度內后續月份的優先發電合同電量、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和省間交易合同電量。具備條件時,可適當縮短交易周期。
第七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主要采用雙邊協商交易和掛牌交易兩種方式。
雙邊協商交易由出讓方和受讓方自主協商交易電量、
價格等,簽訂雙邊協議,提交交易中心,并通過電力交易
平臺進行申報,經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
掛牌交易由交易中心統一組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開展,由轉讓方提交轉讓掛牌申請,明確轉讓電量、價格等信息;交易中心據此組織交易,由受讓方摘牌,經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八條 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也可以通過雙邊協商開展合同電量回購交易。合同電量回購交易可以是全部電量回購交易,也可以是部分電量回購交易。合同電量回購交易須經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和交易機構確認后正式生效。
第三章 發電企業之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九條 發電企業之間的優先發電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必須符合節能減排原則:
(一)火電機組可以轉讓給風電、光伏發電、水電等
清潔能源機組,不得逆向轉讓。
(二)火電機組之間原則上只允許小容量、低效率、高污染及關停機組向大容量、高參數、環保機組轉讓,不得逆向轉讓。
(三)保證電網安全運行所需的發電量不得轉讓。
(四)熱電聯產機組以熱定電電量及余熱余壓余氣、垃圾發電等非常規機組優先發電電量不得轉讓。
第十條 鼓勵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機組替代常規火電機組發電交易。在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消納受限地區,為減少棄風、棄光電量,新能源機組之間可以開展相互替代發電交易。
第十一條 鼓勵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機組,以及大容量、高參數、環保機組開展替代燃煤自備電廠機組發電交易。
第十二條 自備電廠余量上網電量參與市場交易所達成的合同電量不得轉讓。
第十三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約束條件:
(一)任何一次交易組織中,同一發電單元只能在出讓方和受讓方中選擇一種身份參與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成交后,合同執行期內原則上不能進行二次轉讓或合同回購。
(三)受電網運行條件約束的發電機組電量不得轉讓。
(四)直接交易合同或省間交易合同中明確規定不能轉讓的發電電量不得轉讓。
第四章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十四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約束條件:
(一)在同一次交易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只能在出讓方和受讓方中選擇一種身份參與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成交后,合同執行期內原則上不能進行二次轉讓或合同回購。
(三)參與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可以轉讓與發電企業成交的交易合同電量。
(四)售電公司之間不允許轉讓零售用戶代理合同關系。同一售電公司代理的同一電網企業供電的零售用戶之間可進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五)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受電網運行條件約束時不得轉讓。
(六)直接交易合同或省間交易中明確規定不能轉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不得進行轉讓。
第十五條 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所承擔的優先購電用戶合同電量不得轉讓,所承擔的保底供電責任不因電量轉讓而免除。
第五章 交易組織
第十六條 原則上每月15日以前完成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市場主體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交易意向或確認交易;在申報期結束5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交易結果。
第十七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試行電子合同。參加交易的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賬號、密碼對交易承諾書進行確認,由交易承諾書+交易結果共同構成電子合同。交易結果一經發布,電子合同立即生效,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雙邊協商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流程:
(一)交易申報。在交易申報期內,由出讓方(受讓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擬出讓電量、電價等信息,受讓方(出讓方)進行確認。
(二)交易出清。交易中心在申報期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對電力交易平臺申報信息進行校核,出清無約束交易結果,并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
(三)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2個工作日之內將校核結果返回交易中心,形成有約束交易結果。
(四)結果發布。安全校核通過后,交易中心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交易結果。
第十九條 掛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流程:
(一)掛牌。在交易申報期內,由出讓方向交易中心提出合同電量轉讓掛牌交易申請,經初審通過后,由出讓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掛牌電量、電價等信息。
(二)摘牌。受讓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摘牌對象和摘牌電量、電價等信息。
(三)交易出清。交易中心在交易閉市后2個工作日內,對電力交易平臺申報信息進行校核,按相關規則出清無約束交易結果,并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
(四)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2個工作日之內將校核結果返回交易中心,形成有約束交易結果。
(五)結果發布。安全校核通過后,交易中心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交易結果。
第六章 結算與考核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負責出具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結算依據。
第二十一條 發電企業之間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執行后,由受讓方與電網企業按原合同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轉讓費用由交易雙方自行結算。
第二十二條 參與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不影響與發電企業達成的上網電價。電力用戶輸配電價(含線損)按照受讓方對應電壓等級收取。受讓方按“原交易合同電價+受讓方對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與電網企業結算。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轉讓費用由交易雙方自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 合同電量轉讓后,按原合同電量對應的結算順序進行結算。同一市場主體同時存在多份處于同一結算序位轉讓合同的,在同一結算序位內,按轉讓合同生效時間先后順序結算。部分電量轉讓的,轉讓電量優先于原合同剩余電量結算。
第二十四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達成后,由受讓方承擔
履約責任。合同電量全部轉讓的,對
履約情況只考核受讓方,不考核出讓方;合同電量部分轉讓的,按分割后的合同電量,轉讓部分只考核受讓方,未轉讓部分只考核出讓方。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市場主體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相關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發生爭議時,采用自行協商,提請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調解,相關機構仲裁,法律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
第二十七條 市場主體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由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會同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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