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發展已留出政策空間
隨著“雙碳”目標持續推進以及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綠證與碳市場的協同發展變得越來越重要。日前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完善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加強綠電、綠證、碳市場等市場化機制的政策協同。
根據現有規則,我國綠證主要針對的是外購電量的環境權益,其減排屬于“范圍二”,也就是間接排放。目前,加入科學碳目標倡議(SBTi)的企業可以通過采購綠證減少其“范圍二”的排放。對于綠證在碳排放核算中的應用問題,張希良介紹,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統計局聯合公布的全國化石能源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扣除了全國的非化石能源電量,其扣除的部分涵蓋了綠證交易電量,使用綠證的企業可以使用此因子計算碳排放。
在碳市場方面,CCER項目的減排可根據情況歸于“范圍一”(直接排放)、范圍二(間接排放)、范圍三(其他間接排放)等不同的范圍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則僅涵蓋“范圍一”的直接排放,“范圍二”的間接排放并未納入。
今年9月,生態環境部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方案》明確,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的直接排放將被納入管控,新增重點排放單位約1500家,覆蓋排放量新增加約30億噸,使用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則暫不納入管控。
在張希良看來,這并不意味著重點行業未來不需要提高電力消費中的綠色電力比例,而是給未來通過綠證考核重點用能單位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完成情況留出了政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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